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严格遵守。其中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入职说明义务同样适用,即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个人相关情况,比如工作年限、工作经验、曾经的工作单位、职业证书等,但对于与工作、劳动合同无关联的内容,劳动者则可以拒绝回答。如劳动者应聘电脑软件时,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未婚证明或是否怀孕、是否有“小三阳”等证明,此类信息与劳动者的人格权息息相关,与工作没有直接的本质联系,作为劳动者完全可以不用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该规定中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劳动者要说明的情况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将涉嫌构成侵犯劳动者劳动权或个人隐私的行为。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中明确提出应聘者需要具有本科学历,而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此时,劳动者将构成欺诈行为,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存在主观故意欺诈行为,使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在应聘工作时,对于用人单位需要了解与工作有关情况时,劳动者应该如实告知,劳动者若存在虚假行为,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甚至可能要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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