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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 | 九种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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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7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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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适用主体上看《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6种罪名,分别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另外,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是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不适用于民营企业的罪名。下文是上述犯罪的刑法规定及立案、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12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进行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为亲友牟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第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第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

立案标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1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6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对对方的身份,履行合同的诚意、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不进行任何考察或者不认真考察,就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立案标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14条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7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务。

立案标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1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1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包含以下情况: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的;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差额巨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九种犯罪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不适用于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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