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不知HR朋友们是否发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对必备条款规定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两条:
①劳动纪律应当由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进行规定并向员工公示;
②《劳动合同法》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不得另行约定。
而HR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当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为框架进行制定,也可使用地方人社局的劳动合同模板。
下面为大家分享二份在日常咨询过程中,HR发来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希望能给各位带来一些启发。
第一份:HR发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一、乙方自xx年x月x日入职XX部门岗位;
二、甲方从xx年x月x日给乙方补助人民币4000元;
三、补助款分三个月补齐,第一个月1300元,第二个月1300元,第三个月1400元;
四、乙方自入职之日起必须在甲方工作满一年,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如在协议期内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将此补助款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如乙方未满一年辞工或自动离厂,甲方将从其工资中扣回此补助款,如剩余工资不足,乙方应如数补齐;
六、本协议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到当地仲裁或司法机关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份:HR发来的《聘任协议》未明确约定工资报酬的支付数额,只约定按照单位薪酬福利制度及岗位情况发放,且未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大家看到这两份协议,有什么感想哪?这两份协议可以算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吗?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吗?
关于《协议书》虽然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但主要内容是对4000元补偿款的发放约定,并未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合同期限等基本条款,不能将《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在详细解释之后,单位与员工倒签(将劳动合同的日期写为员工入职之日)了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聘任协议》虽其对工资报酬的约定不是很明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劳动报酬进行补充。关于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部分法院视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也有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最后,HR与员工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工资报酬与合同期限。
作者经过对2016年天津市全年劳动争议案件汇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件占案件总量的7%-8%左右,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制造业。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条款缺失或瑕疵、以其他协议(如具备必备条款的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
企业HR提升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也要对签订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转自:儒思HRAPP的圈子“勇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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