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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税务稽查培训资料

   总局税务稽查培训资料- 增值税检查方法

        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检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及税务处理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国税发[1996]210号)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国税函[1995]415) (国税函[2004]536)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1)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7]134号)

  (2)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国税发[1997]134号)

  (3)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税发[2000]187号),不加收滞纳金;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国税函[2007]1240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常见涉税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检查方法

  分析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对经营和申报上比较特殊的企业,加强重点检查。应重点关注的几类企业:

  一是经常性零申报的企业;二是销售额增长较快,税负率反而下降的企业;三是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也称负申报企业);四是申报的销售额与该企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从业人员、经营费用不匹配的企业;五是进项抵扣凭证多是“四小票”的企业;六是抵扣凭证数量多、金额大且多来自案件高发地区的企业;七是购销对象较分散且变化频繁,往往大多只有单笔业务往来的企业;八是经营活动使用大量现金交易的企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从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手法已经从简单的无货虚开、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移为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偷骗税款的形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虚进虚出”,即利用虚假的抵扣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控额虚开”,即利用生产经营中不需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钢材经营企业将已销售且不需开票的销售额度,开具给没有实际购货的单位,赚取开票手续费。三是相互虚开,即关联企业间互相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

  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能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审核比对,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必须从“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方面着手。

  ①核实货物购销的真实性。

  审查纳税人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盈利能力、货物流向等,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检查有关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材料入库单、验收单、成品出库单、提货单、托运单等,核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票据流向,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假的货物购销业务。如对涉嫌“虚进虚开” 的工业企业的检查,可运用水、电、气投入产出分析法,根据其实际耗电量,推算生产能力,如有疑点,则应结合对“资金流”和“票流”的检查,查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再如,对涉嫌“控额虚开”企业的检查,首先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可能性,然后重点调取仓库保管员留存的发货联,看提货人与所开发票的受票人是否一致,进而通过核实其资金流,查实其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②调查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检查中,应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银行账号和涉案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厂长、出纳、主要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存款账号或卡号,通过银行协查核实资金的实际流向情况。如果资金回流到受票企业,则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③协查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在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中,对有疑问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应向受票地或开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核实购销业务和票面内容的真实性。

  ④核实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有无取得假票情况,有无满额联号填开情况,有无开票日期不同、票号相连或相近情况,有无大宗货物来自非产地的情况,有无票面价税合计是大额整数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加以核实,可通过付款结算方式、支付的对象加以分析,询问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函查、实地调查等方法进一步落实;

  (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除比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

  ①确认受票企业接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企业购销业务中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确认受票企业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交易,购进的货物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可以通过企业正常的采购、耗用量水平加以初步判断,并结合付款方式、是否支付货款、付款对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异常等,查找疑点,验证购进货物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主要核查企业的购货合同、货物运输凭据、货物验收单和入库单以及领用(发出)记录,审核其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以及其实际采购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相符。

  ③检查“应付账款”账户,从该账户贷方发生额入手,与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相对照。一是检查其贷方核算的单位与付款反映的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有取得带未开具、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二是要检查其发生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或销售情况相匹配,对某些发生额较大,且长期不付款或通过大额现金付款的且与其资本规模不符的,应对其进货凭证逐一检查,并发函协查;三是要结合销售开票情况,看其有无销售开票是小额多份开具,而进货则是大额整笔开具或是月底集中进货的情况,是否有虚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

  其他抵扣凭证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政策依据

  1、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

  (1)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和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国税发[1996]032号)

  (2)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的进口合同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国税发[2001]140号)

  (3)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税发[2004]148号)。

  2、货物运输发票

  (1)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检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号)。

  (2)运输单位自开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带未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带未开具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国税发〔2003121号);

  地税局带未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带未开具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带未开具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国税发明电[2003]055号)。

  (3)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①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中部、东北试点以外地区的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⑤自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002号)。

  (4)从200311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国税发[2003]12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地区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带未开具票单位为带未开具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4]088号)

  3、农产品抵扣凭证

  农产品的范围可参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052号)。

  4、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

  (1)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按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凭证(国税函[2005]544号):

  ①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②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③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④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⑤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⑥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2)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可按有关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10%);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发[2007]043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常见涉税问题

  (1)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2)接受虚开的或开具不规范的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虚开其他抵扣凭证。

  (4)虚构废旧物资采购业务,让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故意为自己虚开发票。

  (5)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虚假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2.主要检查方法

  其他扣税凭证,主要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熟称“四小票”。其他扣税凭证的检查与其他章节内容的检查有不同的特点。

  (1)海关完税凭证的检查。

  ①审核完税凭证是否真实。

  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审查“原材料”等账户,调阅完税凭证,查看其凭证上开具的单位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用完税凭证的原件抵扣;对大量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商贸企业,应从其资质、税款支付情况等方面,重点核实进口业务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采取函查、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上述凭证进行核查。

  一是审核印章。海关完税凭证上的印章至少有两个,即完税凭证开具海关的印章和收款银行印章。海关印章使用防伪印油,轮廓清晰,加印清楚,字迹一般不模糊;银行印章一般都很清晰、外形一致。“填制单位”、“制单人”为海关操作人员代码,要一一对应。

  二是审核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位。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为标准名称,表述准确、清楚;“数量”为阿拉伯数字标准表述;“单位”为标准国际计量单位,不同产品使用的计量单位基本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书写形式一致,可以在《海关商品名称单位码表》中验证。

  三是对有疑问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可通过协查方法核实其真实性。

  ②审查进口业务的真实性。

  一是审核进口货物合同,重点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查。业务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合同真实性的审查和合同所包含的货物真实性的审查。真实的货物进口业务,需经过谈判、(订)购货、付款、报关、商检、验货等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短期内办理多单进口业务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审查进口货物合同时,要结合审查进口货物的货物流是否符合合同规范和要求;货物进口的运输方式和途径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逻辑关系,起运地和目的地是否明确,收货人是否确切、是否是真实的货主等。审查进口货物合同,发现是否存在真签合同、假货物或者无货物、少货物的情况。

  二是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代理进口人的税务登记。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案件,多为代理进口,且代理人均为外省纳税人的居多。所提交的代理人税务登记会存在不同程度漏洞或疑点,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对代理人税务登记的审核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三是审查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及报关单。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纳税人,往往以开出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种类、名称,伪造相关合同及进口报关单,而且经营范围种类繁多。

  四是审查货款的支付情况。如:资金是否付往代理人的账户,是否通过银行付款来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对有疑问的代理业务,可以通过协查的方法,向代理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协查,核实其真实性。

  (2)运输发票的检查。

  ①审查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

  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各项必须填列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运费和其他杂费未分别注明,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允许予抵扣。

  ②审查运费发票是否超范围抵扣。

  主要通过审核货运单、验收单、入库单等原始凭据,审查纳税人是否将非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运输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货物的发票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③审查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一是审查购销合同和原始货运单据。核实其合同中有关运输条款与原始货运单据上注明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项目是否一致。

  二而是审核运费的价格。审查运费价格是否合理。主要是将其与市场公允的运输价格相比较,如有异常,应进一步查清实际情况。

  三是审核运输货物是否真实入库。主要审查仓库保管员的入库记录,核实购进的货物是否已经验收入库。

  【例3-6-1】某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啤酒瓶和农药瓶的生产销售。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7066万元,已交增值税429.7万元。检查中,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发生的运费占其销售成本偏高的疑点,对企业接受运输劳务并取得的运费发票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对该公司外购原料、煤炭以及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费进行统计分析,逐笔核对和检查取得的运费发票,发现公路运费偏高。鉴于上述情况,对外地地税机关带未开具或运输公司自开的公路运费发票进行发函协查,最终认定该单位用取得虚开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84.47万元。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

  ①审查收购发票是否超范围开具。

  A、审查开具收购发票的货物是否属于开票的范围。是否将收购的非初级农产品和其他不允许自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货物也开具收购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B、审核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是否存在假借农业生产者的名义,将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初级农产品也自开收购发票。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农产品的产地与收购地是否相符;有无利用某一个农业生产者的个人身份证集中、反复、轮番使用填开收购发票的情况;有无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实及不填出售人住址或身份证号码或两项均不填的现象;有无假借身份证虚开收购凭证的现象,必要时,对重点大宗农副产品,且存在相对固定收购点(收购人)收购业务的,可以深入收购点对出售农户进行调查,以确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

  ②审核收购价格是否真实。

  将纳税人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企业同期的收购价、同期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比对,审查其收购价格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将农产品的生产扶持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等并入收购收购价格虚增收购金额的问题。

  ③审核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结合“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账户,深入车间、仓库实地查看,审核收购的货物是否验收入库,验收入库农产品品种、数量是否与收购发票一致。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盘点,核实账面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当,有无虚增收购数量的现象,或者是收购业务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项目明显不符的现象。

  ④审核收购资金的流向。

  主要采取调查分析法和协查办法,核实其收购款项的实际流动情况,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收购款项回流的问题,进而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4)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抵扣的检查。

  ①审查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开票对象。

  审查纳税人接受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是否为直接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如有疑问,可以向开票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协查。

  ②审查收购业务是否真实。

  主要核查企业的购货合同、货物运输凭据、货物验收单和入库单以及发出(领用)记录等原始凭据,深入车间、仓库实地查看,审核其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实际采购货物与销售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品种、数量等全部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③审查票货款是否一致。

  主要是审核其货款的支付情况,核实支付货款的收款单位是否与发货单位以及开票单位完全一致。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确定货物交易是否真实。

  【例3-6-2】某植物油厂主要从事豆类植物油加工销售。生产流程主要为预榨、浸出、精炼。年加工能力5万吨。该市税务机关于20074月对该纳税人200511日至200612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重点突出了对该公司抵扣凭证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的审核。检查发现以下疑点:一是该单位购进部分花生、大豆取得的普通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明显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且部分发票的票面不整洁,不象是一次性填写,二是部分汽车运输发票的运价高于正常运价,且运输发票项目填写不全。

  经进一步检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①取得“大头小尾”、上下联不一致的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②取得非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③取得虚开运输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抵扣税款。④取得不符合规定(内容开具不全)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⑤装卸费作运输费用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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