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公司按我公司要求购置固定资产,并已运至我公司投入使用,租赁公司每期给我单位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是否可以按合同金额入账?假如固定资产金额是117万元(含税),租赁公司租金总额是128.7万元(含税),关于此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按合同金额入账,并计提折旧,因为发票不完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会计处理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 18.7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 128.7
支付租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确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允许税前扣除。
(摘自 飞狼财税通-财务会计 2013.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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