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华夏已成为一个比较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她的文化空前繁荣,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有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杂家和兵家等,其中儒家的以礼治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尚贤、尚同、非攻、兼爱、节用、节葬,法家的法、术、势结合的以严峻法治国,这是诸子百家思想的核心,也是以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是汉民族的精神纽带;诸子散文大放异彩,如孟子文章善辩犀利,庄子文章海阔天空,荀子文章气势磅礴而明晰,韩非文章锋芒毕露而尖刻,《楚辞》创立新诗体,以屈原《离骚》为代表,影响深远;青铜工艺造型别致精巧,有铸纹、鎏金纹、刻纹,图像复杂生动;毛笔帛画线条流畅,音乐则有春秋时的淅川编钟和战国时随县的成套乐器,这说明当时已使用七声音阶,十二个半音齐备;在自然科学方面有专门观测星象、研究天文的甘德《天文星占》、石申《天文》,他们观测了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的运行,记有一百三十八座八百余颗恒星的位置;有了一年二十四个节令,辨别方向的“司南”;病理学上已认为阴、阳、风、雨、晦、明六气不调,后来发展为风、寒、暑、湿、爆、火六气,已有切脉、望声、听声、写(观)形的方法,分内、外、妇、儿、五官等科诊治;光学上认识了直进律;数学上已应用角度以及点、线、面、方、圆等概念,还有九九诀等。总而言之,华夏人已创造了一个丰富多彩、基础浑厚、后劲充足的传统文化,这为以后自身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
秦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统一的国家,自上而下采取书同文、行同伦、车同轨和统一法律的强有力措施,打破了原先被各国政治界线所隔离的局面。汉承秦制强化了统一的措施,从而迅速改变了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状况,尤其是地主经济的发展,促使华夏各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性空前加强。当时有名的陇、蜀的丹漆旄羽,荆、扬的皮革骨象,江南的楠梓竹剑,燕、齐的鱼盐毡裘,衮、豫的漆臬缔伫,这些养生送终之物,经工匠加工制作,由商人用舟楫通川谷,赶牛驾马以达穹深,互通有无,终于在西汉前期,秦人、齐人,楚人……逐步消失了,代之以汉人,从此以后,汉成为民族的专称,宣告了汉民族的正式形成,这样一来,居住在北黄河,南长江,东滨海,西巴蜀的汉民族,成为空前强大的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由于她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最高,人数最多,幅员辽阔,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汉民族的核心地位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汉民族的经济载体是农业文明,有极大的道德稳定性,它对周围的草原民族、山地民族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加之汉民族的封建地主经济制,在两千多年间的各族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分田无限”——土地自由买卖所赋予地主经济的兼并性(土地的兼并性,辖区的扩张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冲破地域、民族界限的冲击力。
其次,在两千多年间,建立在汉民族地主经济之上的集权制在国家的发展中,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基本体制。
第三,居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除因循守旧封闭之外,还有不受地城和民族界线约束即开放的一面,故具有局部的自我更新能力,从而延缓了阶级僵化的历程,它利用手中的国家机器不断调节着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和民族内部间的关系,致使它在国家中握有主动权。
第四,以汉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汉族文化,由于它的先进和不断地吸收各民族的文化并加以消化,所以对各少数民族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很强的渗透力。
总之,汉民族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和强制力,经济上有力的联结性,以及文化上巨大的渗透力,确定了她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的核心地位。
三、多民族、多层次和多制度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基本特征
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所辖范围内,存在有三天不平衡,即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内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国家政体的特点,以君主制——皇帝一人掌握政权,高度集权的家长式的封建专制制度——为核心,辅之侯国制度(汉族内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所使然)为辅的三位一体的政体。
首先是多民族。以中原汉族为主体,东北有肃慎、夫余、沃沮、高句丽、乌桓与鲜卑;北为匈奴族,散居在蒙古大草原;西北有乌孙、车师,莎车、疏勒等三十余部;西有先零、烧当、发羌、唐旄诸羌,西南则邛、笮、徙、冉、滇、嶲、昆明、夜郎、句町等族部;南方有瓯、貉及长沙、武陵蛮等族部。他们的人口多少不一,居住地大小不等,语言习俗各异。唐、宋、元、明、清间民族数量有变化,有些古老的民族消失了,而又有许多新民族出现,唯多民族这一基本特征仍然存在。
第二是多层次。一是中央直接统治的郡县区。全国分为司隶部,并州朔方刺史部,衮、豫、青、徐州刺史部,荆州刺史部,扬州刺史部,冀州刺史部,幽州刺史部,除直辖的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外,共六十二郡,这些郡由上自皇帝下至乡里进行行政管理。
二是诸侯国,有同姓王和异姓王。当时有广阳、中山、真定、信都、赵国、东平、胶东、鲁国、城阳、楚国、淮阳、广陵、六安和长沙等,它们是国中之国。
三是边郡,即建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郡县,共二十三郡,即隶属于凉州刺史部的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隶属于益州刺史部的武都、汶山、沈黎、越嶲、牂柯、犍为、益州七郡;隶属于交州刺史部的郁林、苍梧、南海、合浦、珠崖、儋耳、交趾、九真、日南九郡;隶属于幽州刺部史的有玄菟、乐浪、临屯三郡。在这些边郡中又可分为三种不同情况:(1)建立在以汉族为主的民族杂居地区的,如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郁林、苍梧、南海、合浦、武都、沈黎、汶山、犍为等十二郡,它们同内郡差异甚微,到了西汉后期或在东汉初多有省并,建制较快地与内郡同一。(2)基本上建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如越嶲、牂柯、益州、珠崖、儋耳、玄菟等六郡。(3)有些边郡,随着时间的推移,先后脱离了中国版图,有如乐浪、临屯、交趾、九真、日南诸郡。
四是称之为某属国都尉和某某校尉的。有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犍为六个属国都尉,另有护乌桓校尉和护羌校尉,其任务是安置、统领、监护该区及其附近的少数民族。
五是统领西城各部的西域都护府。
六是“称臣事汉”的匈奴单于辖区,东汉初,已遣使匈奴中郎将常驻单于庭加以监护。
当然,在其后的历史长河中,不只是西汉一个模式,层次不断地在发生变化,但大一统下的多层次这一基本特征依然存在。
最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多制度。以西汉时期而言,各地汉族同处于封建制,有领主封建制和地主封建制的区别,二者本质一样,当然差异也不小,前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制度,后者是前者突破性的发展。地主封建制实行于中央直接统治的六十五郡范围,而领主封建制则行于诸侯国之中。至于众多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情况复杂,不过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即处于奴隶制阶级的,如匈奴族,稍后一点的乌桓、鲜卑族;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有如西羌、西域各部以及西南的邛、笮、徙、夜郎、滇……其数不少;再就是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族部了。
上面是就两汉封建国家而言,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尽管民族的数量有增减,各族社会有变化,国家政体有发展,但是,多民族、多制度、多层次这三个特征贯穿始终。
羁縻制度就是封建国家用来维系统治少数民族的基本制度,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作为封建国家内的各少数民族必须向中央定期(般是三年)朝贡,其贡物多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产以及奇珍异物,在朝贺贡纳之时同时受颁皇历;各少数民族的王侯(汉晋间)、羁縻都督府、州的都督刺史(唐),大都需要“遣子宿卫”,元、明、清时此规定已停,唯承袭土官土司,需赴阙受职;“助国讨伐”,即奉中央征调,或主动派遣军队以供征战。(2)中央对边疆少数民族半割据或割据政权不事征战之时,一般用册封、和亲、盟誓、通好以及互市等手段、措施,以调节封建国家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3)如果少数民族首领对封建中央统治造成威胁,或者损害了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即“失臣节”则诛之,“扰百姓”则灭之,“为中国患”则除之,也就是说用武力来解决。
羁縻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汉晋时期的边郡制,唐宋时的羁縻州制,元明清时的土司制。
边郡制。所谓边郡,就是建立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郡。边郡除了任命流官太守、县令掌治之外,还封少数民族上层为王、为侯、为邑长,国家颁授金、银、铜印。太守、县令通过王、侯、邑长来维系和统治这些少数民族,即土流二重政权并行,他们都是国家的命官;边郡的范围一般说来与某一族属(主要)的居住地为基础,都与民族居住地基本吻合;在边郡,郡县治所所在地,或其方圆很广的地区,进行编户并向中央出赋,而土长则充贡;边郡太守主兵,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军事首领,而所率之兵来自内郡。以上是与内郡的差异之点,当然,二者都是封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在最主要之点上是一致的。
羁縻州制。唐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有八百余州,即羁縻府州,其后有所变动,不过边州之制存在于唐宋时期。一般任命该地区少数民族上层为羁縻都督府、州的都督、刺史,而统率这些羁縻府、州的节度使又基本上是流官;在边州地区先后出现了突厥、回纥、吐蕃、渤海、南诏、大理、西夏……局部的统一民族政权,中央则封其王号,诸如可汗、赞普、云南王……承认既成事实,它们有如“国中之国”;羁縻州地,“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实际上赋仅有空名,只有土贡存在。羁縻州制虽上承汉晋边郡,下启元、明、清土司制,独具特点,但作为封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则无二致。
土司制。元、明、清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它的特点是“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即土司的继承权紧紧握在中央手中;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长官使司等土司,均隶属于各行省的都指挥使司;在任命土司地区一般不再任命流官,以土司为一级地方政权。
无论是边郡制、羁縻制或土司制,都是羁縻制,也可以说是羁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级,它们各有其特殊性,唯均为封建国家一级地方政权则是一致的,羁縻制的核心是“因其故俗治”,即按各族当时所行社会制度加以治理。或者说,各少数民族保持当时固有的社会制度不变。
五、封建法是调节民族关系的依据
地主阶级是延续两千多年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统治阶级,作为暴力机器的封建国家体现着它的意志,而地主阶级的民族观是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思想基础。
中国地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观念,或者说民族观,由两个截然不同的方面组成;
一个方面是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关于少数民族的观念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诸如“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以及“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等等;将华夷之间挖下深沟,筑上高墙,乃至将少数民族视作草木禽兽,或同“盗贼”“逆族”相提并论,把皇室与少数民族通婚斥之为可耻,皇帝“兼为夷狄之君”,亦看作是莫大耻辱。总而言之,这是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观念。这种构筑民族壁垒的观念、民族排他性的观念,是保守落后的观念。
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另一组成部分是把少数民族看成与汉族无异的人,犹如司马光所言:“蛮夷戎狄,气类虽殊,其就利避害,乐生恶死,亦与人同耳。御之得其道则附顺服从,失其道则离叛侵扰,固其宜也……若乃视之如草木禽兽,不分臧否,不辨去来,悉艾杀之,岂作民父母之意哉!”还有的将华夷之间的关系比作唇齿关系。李世民说得更明白:“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为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此为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另一方面,这是开放的观念,华夷为一个整体的观念,有利于华夷和睦共处的观念。
一个是歧视、保守落后的观念,一个是开放、整体、共处的观念,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不过这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又是统一的,我们无妨称之为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二重性。
地主阶级民族观念的二重性,来自地主阶级政治上的二重性。具体说是既有因循守旧、自我封闭的保守落后的一面,当它处于逆境时,这方面显得更加顽固;又有要求冲破地域界线、民族界线,从而扩大政治势力空间的一面,这在它处于上升,或新王朝向上发展时期变化尤为突出。这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由上可见,地主阶级政治上的既封闭又开放的二重性是非常明显的。
地主阶级政治上的二重性,又决定于地主经济的二重性。众所周知,封建地主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以汪洋大海似的小农经济为特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就注定了地主阶级政治上的封闭性,但是,在自然经济的一旁,还存在有始终被压抑着的“商品经济”,有时富商巨贾周游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乃至出现过“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史记·货殖列传 》〕的情况。就是在这封建制下商品经济获得某种程度松动的情况下,出现了“分田无限”的局面。土地买卖兼无并疑是地主阶级政治上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程度的开放性的根源。问题是以商致富以后的商贾,不是把钱用在扩大商业经营,而是除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享乐之外,将大宗的钱用来买了土地,于是乎富商变成了地主,又转回自然经济的怪圈,而商品经济又遭厄运,要复苏又得等待下一个周期(至少一二百年)的到来,但其结局第一次也相差无几。
八、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地位
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地位,表现在诸多方面,要者如下:少数民族在中国历史事件中的作用,往往从民族战争中反映出来: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是在汉同匈奴、同南粤、同西域、同氏羌、同西南夷等一系列民族战争中建立起来的;王莽政权在农民起义和“三边蛮夷尽扰”中迅速崩溃;曹魏征乌桓……蜀汉征南中,孙吴平山越而巩固自身政权,增强各自统一战争的实力;东晋五胡十六国南北朝期间汉夷大迁徙,在民族战争中造成民族大融合;唐在民族战争中发展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西夏、辽、金在民族战争中自身封建化,蒙古人在民族战争中统一了全国,满族则以民族战争摧毁了业已腐败的明王朝。当然民族战争也带来过重大的破坏。
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疆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0%,可谓地大物博,这在中国历史发展中起着重大作用。从经济上成为资源基地,充实繁荣着全国经济,形成农林牧渔工商综合经济实体。政治上是屏障,边防的前沿,内陆与边疆“犹支体与腹心也。夫肌肤寒于外,腹肠疾于内,内外之相劳,非相为助也!唇亡则齿寒,支体伤而心惨怛。故无手足则支体废,无边境则内国害”〔《盐铁论·诛秦》〕。
少数民族中不断涌现出杰出的人物,在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和康熙大帝中,少数民族居其二;秦用戎人有余而霸中国,齐用越人蒙而强威宣,汉武托幼主于金日(匈奴人),隋唐时期,鲜卑位居宰相的就达二十余人,突出者有如长孙无忌;隋建筑家宇文恺、《切韵》作者陆法言,中唐诗人元稹,金末元初文学家元好问等都是鲜卑人,清代著名词人纳兰性德是满族人……还有冒顿、檀石槐、拓跋元宏、松赞干布、皮逻阁、耶律阿保机、阿骨打、努尔哈赤……他们曾完成了本族各部的统一,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跨上新台阶出了力。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对外联系的窗口,而这种地位是不可代替的。丝绸之路、蜀身毒道、海上丝绸之路、茶马古道……总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交通要冲和窗口。
少数民族所创立的一些制度,对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全局产生过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北魏的均田制、西魏的府兵制对隋唐政治产生过重大影响,蒙古族推行的行省制使中央集权上了新台阶,清代对蒙古族地所实行扎萨克旗制,于西藏设驻藏大臣,实行金奔巴制,以及伊犁将军的设置对巩固边疆起了重大作用。
少数民族融合到汉族之中,不断加进了新鲜血液,汉民族越来越兴旺,少数民族的许多优秀文化也为汉族所吸收,使汉文化更加多姿多彩,少数民族的牧业、林业等填补了汉族经济之不足。
九、中央集权制约下的少数民族政治制度
十、封建制度经济制约下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制度
十一、汉民族文化渗透下的少数民族文化
——原载中国西南边疆民族文化论文集《文化·历史·民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版,节录自《木芹学术文选》,云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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