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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出台
《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出台

2004-12-21
 
    我省从今年6月就已经开始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为此,我省近日制订出台《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并于昨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这一新政策对职工一至十级工伤、工伤复发、因工死亡的将享受的有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可享受最多24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伤情需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最多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个月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12至24个月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并报审核确认,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缴养老保险费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其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的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70%和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40个月和34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2个月和1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分别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抢险救灾失踪抚恤待遇明确
   
  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经申请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以下待遇: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发3个月的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其亲属或其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因工外出证明,职工因发生事故或参加抢险救灾而下落不明的合法证明,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生活困难的,还可办理预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的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都市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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