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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读|“上诉状丢失”后的十年申诉路

图:陶云江讲述往事。


陶云江服刑七年出狱之后,他作为被告的“诈骗案”才进入再审程序,又一次站在被告席上的陶云江顿生荒谬之感:还没定罪,他已坐了7年牢。


2014年10月11日,邮递员送来二审刑事裁定书。陶云江拒绝签收。根据经验,陶云江知道,这个裁定书是维持原判。“我没有在法庭上陈述,我的律师没有给我做辩护发言,庭审都没有进行完,怎么就下了判决?”陶云江认为,法院的判决又违反程序。


正如昆明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李春光所说,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耗时18年仍没走完终审程序,“真是中国刑事诉讼史上让人惊愕的传奇。”


1997年7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陶云江有期徒刑10年。1997年 8月27日,陶云江在看守所里接到了一审判决书,次日,他写好并依程序递交了上诉状。但直到2003年4月25日,陶云江减刑3年后出狱时,也没有等来二审。


2010年8月,昆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当年陶云江的上诉状确实已送达,但因为书记员的疏忽,没有送到相关法庭和法院。


李春光剖析此案认为,按照中国大陆法律程序,陶云江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即于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意味着该案二审程序已经启动,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效力。虽然二审法院已承认在交递上诉状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据此,一审法院显然不应依据未经效力审查且实际也不曾生效的一审判决,通知羁押陶云江的公安机关将陶送交监狱服刑。


陶云江被错误投入监狱。从那时到现在,陶云江始终在向司法系统抗争。


55岁的陶云江现在变成了一个佝偻的老人。他颈椎变形、脑供血不足、右腿残疾、脾气暴躁、与人交流时会不耐烦。他讲话的速度很快,又敏感易怒,有时双手在空中挥舞,像是要极力抓住什么东西。


这是2014年7月25日下午,40平方米的廉租房里光线稍暗,陶云江坐在低矮的板凳上,“诈骗案”的卷宗和材料就摆放在他的面前。


“可能我等不到还我清白那天了。”陶云江发亮的眼神突然黯淡下来。他有时会想,如果1997年案子依法进入二审程序,他的人生又该是如何一番景象?


没有等来二审


29年前,陶云江在昆明政法专科学校学习法律。一张那时他在丰田越野车前拍的照片上,他留一头长卷发,喜欢穿喇叭裤、戴蛤蟆镜,意气风发。


他结婚后,两个女儿相继出生。尽管他对法律饱含热情,但是迫于经济压力,陶云江准备转行到工程领域。


20年前,陶云江受杨崇德之邀,任昆明小哨工程建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小哨公司)经理,当时云南省开远市正在改造旧城,小哨公司承揽了这个工程,杨崇德正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5年2月9日,陶云江以小哨公司名义,与四川省合川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合川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小哨公司垫支20万元和信誉金1万元。如果不能按期开工,小哨公司要退回垫支款项和信誉金。按照陶云江的说法,这些资金都进入了公司的账户。

这个乡办企业在1995年3月变更公司名称为“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了苏孝明。


但这并未影响陶云江。陶云江称,当时杨崇德被返聘,任该公司第一工程处处长,自己被杨崇德任命为副处长,继续改造旧城。


因拆迁不能达成协议等多方原因,合川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队伍迟迟不能开工。该公司起诉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要求返还垫付的钱和信誉金。


此时苏孝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陶云江和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无任何关系,他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是私刻公章诈骗。1996年,陶云江在老家云南曲靖罗平市被警察带走。


命运永远无法预料。陶云江不会想到,他的人生从此转折。


深陷囹圄的陶云江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他称公安系统伪造讯问笔录,对他刑讯逼供。当时和他同在第一工程处任出纳的妻子,在警察的讯问笔录上指证他时,他同样认为,妻子受到了暴力对待。


1997年,陶云江被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定罪。判决书称,他“冒用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名义,私刻印章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借款协议”等,诈骗金额40多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陶云江有期徒刑十年。


熟知法律程序的陶云江寄希望于二审。他知道,按照我国法律,他必须在15天之内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这是个不容耽搁的决定。接到判决书第二天,陶云江写好上诉状,托管教转交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陶云江再三核实,得到管教已转交的肯定回答。陶云江内心开始思考如何在二审中证明自己无罪。


但是这一切都落空了。上诉状提交50天后,他被告知收拾行囊,随后到操场集合去监狱服刑。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不知所措。他大声向管教责问,二审未审,怎么就去监狱?管教严厉地制止了他,要求他“有什么问题到监狱再说”。


李春光称,如果将陶云江送交监狱,必须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这包括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等。


但是显然,陶云江提交了上诉书,这意味着,该案二审程序已经启动,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效力。


判决书确实送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时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兰昆向媒体承认,陶云江上诉状确实到了这里。按程序,要转到官渡区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在起诉期内,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但书记员因工作疏忽,没有转到法院,导致此案没有作为上诉案件立案。


兰昆目前已经调离昆明市中院,他不愿再谈陶云江案。


但是,一审法院、公安、监狱、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室,此时全都运转失灵。李春光分析,一审法院不应依据没有生效的判决将陶云江投入监狱;但是,代陶云江递交上诉状的公安机关,也知道陶云江的判决还没生效;监狱收监之前,也应该审查陶云江是否有生效的法院判决;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室,也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无望的申诉


陶云江未经二审就入狱,此事很快被监狱管教和监狱检察机关知悉,但是事情并未进入法律程序,而是就此停滞。陶云江在监狱劳动之余,向昆明市中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国家机关写信,“全部石沉大海”。


信心逐渐被消磨,他感觉“等到换领导,有新政策时,我的案子或许能引起重视”。


陶云江坚持不写悔过书,拒绝悔罪。1999年,陶云江被转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以往坚挺的腰板,现在变得弯曲。


“全都是被他们打的!”陶云江出狱后一直指控办案机关、监狱对他实施暴力。他让记者按压他的脊柱,以证明脊椎错位。他同监室的刑释人员张浩曾写证明称,1996年的一天,他看到陶云江被提讯回来,“尿流了一地”。


另外一天,他看见“陶云江跪在院子里,管教在打……一两个小时后,陶云江被两个服刑人员架着回来,陶云江不会单独走路,把陶云江放下,自己爬不起来。”

张浩的说法并没有被再审法院采信。法院称,这证实是陶云江在监狱服刑期间曾经被殴打,并未提及陶云江被刑讯逼供。


在2005年,陶云江持续信访之下,云南省第四监狱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陶云江信访问题处理意见的答复》里称,“你在第四监狱服刑期间,于1999年8月9日,被带班警察殴打确系事实。但是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身体伤残情况与警察殴打无直接联系……不予赔偿。”


随后, 脑供血不足、脊椎变形、腰神经损伤一直困扰着陶云江。他妻子也曾一度奔走于各个部门试图让该案引起领导重视。但最终,陶妻带着大女儿陶红探望陶云江两次后,失去音讯。


2003年,没有等来二审的陶云江出狱。深夜十一点,他敲开家门,女儿迷糊中和他打声招呼继续酣睡。此时他才知道,妻子离家出走,并且染上毒瘾。两个女儿一直跟着奶奶卖小商品为生。


第二天,陶云江炒了三个菜,支起一个簸箕当桌子,等待女儿们归来。“两个娃娃就左一筷子右一筷子地夹小炒肉,最后连汤都抢着吃了。”陶云江眼圈有些泛红说。


从此父亲一瘸一拐去各个部门反映问题的背影就印刻在陶红的记忆里。她害怕父亲碰壁后情绪激动大声说话。她感觉那时瘦弱的父亲似乎随时都要倒下去。


逛新华书店的法律专区成为陶云江的习惯,他将很多法律书籍买回,然后用红笔作出密密麻麻的批注。在记者面前,他会翻开重要的页码,读出声来,证明他无罪。他时常会以香港、台湾、美国为例,流露出自己熟知法律知识的自信。


最先回应的是官渡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时隔多年,陶云江提起接待他的该委员会主任,依然赞许不已。这个“少有的好官”在调查他反映的问题以后认为属实,就致信昆明人民代表大会,要求他们与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处理陶云江的问题。


很快,昆明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1997)官刑初字第187号),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在陶云江业已服刑七年出狱之后,2008年12月8日,这一“诈骗案”在官渡区法院再次开庭。


国家赔偿难实现


出狱之后,陶云江一家的生活一直陷入窘境。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兰昆称,如果最终陶云江无罪,法院会向他进行国家赔偿,但陶云江更担忧的是,坐完牢再审理的案子,法院能否公正?


陶云江想在再审时证明自己无罪。2009年至2011年间,官渡区法院五次开庭。 2009年年初,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两个证人,杨崇德和苏孝明都健在,开庭时,陶云江要求两人出庭作证。但是被法院拒绝。


几个月之后,两人相继离世。失去了两个最直接的证人,陶云江又陷入绝望之中。


他又把希望寄托于法庭调取他在小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会议纪要”,因为在会议纪要里,有关于这个工程如何分工的讨论。


在陶云江看来,这个会议纪要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编写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中提到的“单位委托他人管理的证明,包括会议记录……”。“只要把原始档案调出来,情况也就清楚了,但是法院一直回避这个问题。”陶云江说。


官渡区法院均维持了原判。“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6年4月26日起至2006年4月25日止,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随后二审中,陶云江向法院提出了总额82万元的赔偿要求。李春光说,陶案二审若维持原判,对于陶案历时18年未获得终审判决却被先行实际羁押8年之久的情形,对于非影响人身权利的程序过错,目前并无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李春光称,这个案子的二审程序,已经远远超出了审理期限的规定,所以,对陶云江长达八年羁押已构成了“超期羁押”。作为司法机关,理论上应及时发现对陶云江法定羁押期限已满,即便需要继续审理,也应将陶及时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本案的实际是陶并非因超期羁押被释放,而是因“服刑期满”。


李春光认为,虽然学界普遍认为只要是超期羁押,即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被羁押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应列入国家赔偿的范畴,但现行国家赔偿法却仅仅是针对那些无罪而被羁押的人进行赔偿。所以,若二审维持原判,则陶云江的国家赔偿请求将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图:陶云江年轻时意气风发。


难以进行的庭审


陶云江看来,尽管每年法院、政法委的领导来家里安抚,过节时送点米和油,这远远无法弥补这八年的“超期羁押”对他的伤害。


李春光称,作为上诉人的陶云江,在二审程序仍享有对一审证据提出异议、申请调集新证据或证人出庭、要求进行鉴定等权利。而实际的尴尬是,在经历了18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对一审证据的重新审查、新证据调集、证人出庭以及鉴定都存在着时间和空间的难度。


所以,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对陶的指控成立,或者对陶有利的证据已无法再行收集,那么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理念以及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应对陶云江做出有利的实体裁决。


此时陶云江敏感、多疑、脾气愈发暴躁。在二审开庭之前,陶云江请求司法局法律援助,按照李春光的说法,当时陶云江到司法局点名要他任二审辩护律师。


显然陶云江对李春光寄予厚望。但是开庭之后,陶云江却越发失望,他认为律师不是真心为他辩护,而是和公检法站在了一起。


李春光称,陶云江“不容易相信别人”,法庭上认为对他不利的语言,他就非常抵触,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比如公诉人称他为被告人,他情绪激动地反对,称“再审中的上诉,这个阶段只能叫上诉人。”


他们的矛盾爆发于一次庭审后的采访。李春光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时称,如果有罪,法院会维持原判;如果无罪,法院就得改判,赔偿。“但是陶云江只听到了前半句,就认为是没有替他说话。”


愤怒之下,陶云江解除了委托关系。他让大女儿陶红担任他的辩护人。“有女儿坐在我身边,我会感觉心安一些。”陶云江说。


坐在辩护人位置的陶红心中忐忑,“很多法律问题也没有搞明白。”正在读大学的陶红有些懊悔。在高考过后的填报大学志愿中,陶红一度想读法学专业帮助父亲维权,但是被陶云江制止了。陶红说,父亲已完全不相信法律。


庭审中,陶云江和法庭的对抗一直在继续。今年4月17日的庭审中,陶云江情绪激动地从携带的塑料袋里拿出一把锉刀和一枚刻章用的模具,他颤抖的手握住刻刀,要证明自己并不会刻印章。法警迅速走来,夺走了他手中的锉刀,递给了审判长。


由于陶云江情绪激动,庭审多次中断,乃至无法进行,审判长宣布休庭。


陶云江这样做也有自己的考虑,他认为法院并没有公正审理,如果庭审顺利进行下去,肯定会维持原判,那么或许赔偿无望。


陶红认为,父亲的维权之路毫无希望。但是她依然支持。“去反映问题,他就感觉还有希望。这或许是他的精神支柱,不然他就要崩溃了。”


陶云江依然一瘸一拐地奔走。前不久,陶红帮他向最高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的邮箱发送了反映材料,他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关注此案,但是他至今还没有看到希望的曙光。


记者/张蕾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4年第36期 总第5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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