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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之道】毒品犯罪案件中,“技侦”得来的证据究竟怎么用?

作者 |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 | 节选自《刑事司法指南》



毒品交易犯罪中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问题


重大毒品犯罪高度隐蔽,采取通常侦查手段或措施获取有效证据的难度较大,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破此类案件有其必要性。《刑事诉讼法》将重大毒品犯罪纳入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范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公诉人如何有效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出庭依法指控相关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须进一步提炼有效做法,争取审判机关的认同与辩护人的配合,提高案件庭审质效。


(一)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转化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获取的材料与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并无实质性差别,同样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6条对此作出了细化规定,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并不鲜见,但在毒品犯罪案件开庭审理中,通知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尚属实践中的新做法,相关做法还处于摸索完善阶段。笔者认为,技侦人员出庭作证需处理好如下问题:

1、技侦人员作证的必要性问题。并非所有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毒品犯罪案件都需要通知技侦人员出庭,如果技侦措施所获取的相关材料并不直接运用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或者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毒品犯罪,可不通知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可以以工作情况说明的形式反映技侦活动的相关情况供法庭阅看。技侦材料作为指控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时,为避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和技术侦查的方法,可以通知技侦人员出庭,由其向法庭讲明技侦的具体过程,将技侦获取的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通过其口述的方式在庭审现场予以转化。


2、技侦人员作证的安全性问题。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潜在的毒品交易链条较长,侦破的案件客观上很难涵盖所有毒品交易环节,潜在的或者尚未归案的毒品犯罪分子不可忽视。技侦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各方更加清晰了解案件侦破的具体过程,更加客观全面地对技侦获取的证据材料形成“心证”。如何在保护技侦人员人身安全和技侦方法不外泄的前提下开展技侦人员出庭工作,是检法机关必须共同重视的课题。实践中一般由技侦人员在专门的作证室内,通过音频视频实时双向传输连通法庭现场与作证室。为确保技侦人员的人身安全,还须采取技术手段对其声音与图像作出隐蔽性处理。


3、技侦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性问题。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如果控辩双方对技侦人员出庭作证没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由检察机关在开庭前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请求合议庭通知相关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并对作证的方式等程序性细节问题进行磋商,确保庭审活动依法有序。如果需要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可以由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辩护人等召开庭前会议,对出庭作证的技侦人员的资质等程序性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由于技侦人员在性质上属于控方证人,公诉人亦可在庭前与技侦人员进行沟通联系,协商询问技巧、作证方式等,为出庭作证做好准备。


(二)庭外核实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材料的方式方法


司法人员在认识上必须明确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属性,在性质上就是证据,按照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类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例如,技侦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技侦获取的相关知情人员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等。既然是证据,技侦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用于定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提供相关技术侦查材料,有可能导致案件难以认定。例如,郭某茂运输毒品案,本案中郭某茂始终供述不知道“老付”运送的货物为毒品,公安机关未提供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也未提供其他有效客观证据证明郭某茂联系、运输毒品,且未查证到本案重要涉案人员“老付”,导致最后对郭某茂作存疑不起诉。关于不提供技术侦查材料的原因,公安机关答复称因公安部未出具有关工作规程。


毒品犯罪日趋隐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破获此类案件的有效方法与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对据以定案的技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对录音录像等技侦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发出工作函件,要求复听复看有关音视频资料,并作工作记录对复查情况予以说明。同理,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环节也可以在庭外对技侦证据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复听复看有关音视频资料,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等书证材料进行审核,向侦查人员了解案件侦查环节的相关情况等。


(三)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审查重点


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审查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客观关联性及证据形式的合法规范性。要注意审查案件的线索来源,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技术监控对象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立案后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如果公安机关不便提供内部审批手续的,应提供证明该手续合法性的相关情况说明。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内容是否与毒品犯罪有关,对其中的“黑话”“行话”等暗语、隐语进行针对性了解与解释,可考虑由公安机关向涉毒服刑人员制作相关询问笔录,进行说明;或者由公安人员出具情况说明。要注意审查手机号码系犯罪嫌疑人本人所使用,电话交谈者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侦查阶段制作相应的声纹鉴定。要注意审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针对收集的证据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附有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单位、提取过程等因素的说明,并且由侦查人员签名加盖公章。


参见《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编《检察时空》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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