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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证据运用技能提升(干货)



举证的核心问题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论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如果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能够提供证据,律师应当从证据的形式、取得的来源、证明的内容、与纠纷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 在对收到的证据进行筛选的时候,常常会遇到对证据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加以考虑:(1)证据证明的问题是否对委托人有利?(2)如果证据对委托人不利,对方是否有可能收集到这份证据?(3)如果证据对委托人有利,又对对方有利,不提供这份证据,是否会影响诉求的成立?(4)如果不提供这份证据会影响诉求的成立,会影响到什么程度?(5)是否还有比这份证据的证明力更强的其他证据?


● 在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仅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将被告提出的抗辩观点和原告早《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  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先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审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切记偏听偏信,先入为主。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法向法院提交保全证据或者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由法院出面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是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列明证据的名称、能够证明的问题、该证据现存于何处,以便法院根据申请决定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和方法来进行证据保全。

 

一.代理原告举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诉讼中,原告是主动进攻的一方。为了尽可能达到诉讼目的,进攻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审查并确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诉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应当将其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向法院举证时,应当将自然人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做为证据提交。


第二,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为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据民诉法52条,53条确定是否已其名义做为被告。在向法院举证时,应当将单位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


第三,委托人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委托人与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收案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立案的尴尬局面。


2. 审查并确定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对原告而言,起诉的被告是否正确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在确定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案件实际操作过程中,还经常会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此时,应当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在追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进行选择。此时,应当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追究何种责任,并以此确定被告。


3.注意审查案件所涉事实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以及特别的起诉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此时要注意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同时,还有很多法律对诉讼时效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审查案件诉讼时效时,应该特别注意。


4.围绕原告介绍的案件事实收集能够支持其起诉理由的证据;


由于律师不是当事人,不可能完全确定纠纷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因此,接受委托之后,只能先假设原告介绍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并以此为中心收集能够支持起诉理由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不管证据是对当事人有利还是不利的都要收集。因为只要有这样的证据在,你不收集,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也会收集,那样你会更被动。如果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能够提供证据,律师应当从证据的形式、取得的来源、证明的内容、与纠纷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选;


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在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选。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证据证明的问题是否对委托人有利?

(2)如果证据对委托人不利,对方是否有可能收集到这份证据?

(3)如果证据既对委托人有利,又对对方有利,不提供这份证据,是否会影响诉求的成立?

(4)如果不提供这份证据会影响诉求的成立,会影响到什么程度?

(5)是否还有比这份证据的证明力更强的其他证据?


6. 整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14条,将筛选后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一份《证据目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加1的数量准备副本,在办理立案手续的时候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

  

二.代理被告举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是被动应诉的一方。但是,由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规制,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明确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在发起进攻的时候就已经将自己的意图清楚的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应诉的一方,但确因此享有了天然发起反击的优势。通常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需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 审查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具备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民诉法119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案实践中,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52条至72条的规定加以确认。应认真审查。


2.审查被起诉的“被告”是否具备法定的被告主体资格;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本应将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却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被告。


(2)将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相互混淆,应当以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告的,却以工作人员作为被告;或者应当以工作人员作为被告的,却以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告。


(3)原告无法确定谁是适格的被告或者是出于省事的考虑,将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当事人都作为了被告。


3.注意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


在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仅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因为一方面诉讼时效虽然原则上是固定的,但实践中却是不固定的;另一方面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而不是丧失了债权。因此,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将诉讼时效作为进行抗辩的理由之一,但不应是唯一。

 

4. 结合原告在《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被告提出的抗辩观点收集证据;


与代理原告时不同,在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将被告提出的抗辩观点和原告在《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尤其是在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先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审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切忌偏听偏信、先入为主。


5.对证据进行筛选及制作《证据目录》。


(前文已述,此处不再展开)

 

三.证据保全


  证据法学上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与学理概念稍有不同的是,作为诉讼代理人,只要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皆应依法向法院提交保全证据或者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由法院出面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是,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列明证据的名称、能够证明的问题、该证据现存于何处,以便法院根据申请,决定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和方法来进行证据保全。


  与学理概念相区别的情况还在于,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该证据在形式上不是客观存在,而是存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中;或者虽然证据客观存在,但是一方当事人却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证据的存在。这类证据,如果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取得,就可以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加以完美的统一。


作为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尽管完我们的能力和权利有限。但是,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在证据问题上争取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以我们微薄的力量为减少再审、申诉、或者反复上访现象的发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本期嘉宾:李剑,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专注于诉讼业务,善于学习与资源整合,对客户耐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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