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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9]17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179号
【发文日期】 1999-07-0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的出口贴息,暂比照办理。

国税函[1999]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法规,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将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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