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179号
【发文日期】 1999-07-0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的出口贴息,暂比照办理。
国税函[1999]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法规,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将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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