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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粤地税发[2002]1号文件(市局以中山地税发[2002]3号转发)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市局明确: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试行)》(见附件)所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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