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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交由部分股东承包经营的合法性分析

文章:杜世雄律师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决策层意志进行经营及管理的运作方式完全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法定要求及人们之惯常理解。随着实践中经营方式的日渐多元化及交叉化发展,承包经营制近些年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公司运作中。

今天,笔者单就公司交由部分股东以承包经营方式运作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设立一个公司,甲、乙、丙无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随与丁签署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丁承包经营公司,承包期为五年,在承包期内丁每年向甲、乙、丙三人分别支付5万元承包费,剩余公司利润及全部亏损一律由丁享有或承担。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上述承包经营合同之约定将本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集中给单一股东行使,变更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之规定,但该变更性质是否有效应根据公司之性质区别看待:

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浓厚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变更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视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选择及监督管理者等自身权利作出的处分,在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对公司经营方式进行安排的意愿,不应加以干涉。

若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色彩相对淡化甚至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除了维护股东之权利义务外,亦在维持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方之利益平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若允许股东任意变更公司治理结构将无疑会使法律设置的利益平衡杠杆失灵,无法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不允许予以变更,即不得由部分股东采用承包经营方式运作公司。

杜世雄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专业领域:企业资产/股权并购、重组、改制;法律尽职调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债券发行;新三板挂牌上市;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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