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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开发商标语

原标题:临电用三年业主怒告开发商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仅提供了临时用电,直至近3年后,才提供了市政正式用电。业主认为开发商交房时未提供市政正式用电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业主相应损失。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开发商因提供瑕疵用电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违约金两万余元。据了解,业主金某于2012年12月14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房屋一套。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水、电于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20元赔偿金。合同签订后,金某付清了全部房款。然而,房屋在2013年6月15日交付时,使用了临时供电,直到2016年5月31日,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才经检测合格,正式投入运行,接入了10KW正式电源。对于此前一直使用临时供电的原因,开发商称系因外线管沟制约,属于第三方造成,但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对合同中注明的水电“达到使用条件”有不同解释,金某认为供应正式用电方为“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则认为供应临时电源即已“达到使用条件”。金某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供电违约金两万余元。对于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对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仅为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此种情况下双方对于配套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约定更加重要,应当作严格解释。即开发商交付房屋时仅提供临时用电的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金某支付逾期达到使用条件的赔偿金,按照每日20元的标准,共计两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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