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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承包地能随意调整或收回吗

近年来,由于建设用地增加、农户人口增减、村里人口进出流动变化大等原因,在一些地方,承包地占有量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因此一些地方的农户希望能够定期调整承包地,村干部感到压力很大。那么,在出现农户人口数变动、土地撂荒等情形下,村委会有权收回、调整承包地吗?

 

虽有家庭成员死亡,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案例】石某家4口人,承包有8亩地。2015年10月,石某的妻子因车祸去世。由于村里人口增减情况突出,2016年1月,村委会专门开会作出调整承包地的决定:凡是人口减少以及已迁往城镇落户的农户,其承包土地份额一律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农户。按该决定,石某家被收回了2亩地。石某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做法违法,遂判令村委会停止侵害、返还耕地。

【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该法第1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个体为单位。当农户中出现一人或几人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停止侵害、返还耕地是正确的。

农村大学生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案例】章某于去年考入大学,9月初入学时将户口迁到了学校。次年年初,经村委会提议,村民会议讨论,以章某的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了章某的土地承包份额。前些日子,村里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分得了4万元补偿款,村委会也以上述理由没分给章某。

【说法】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本案中,章某考入大学后仅其一人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且在校读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主要靠其家庭的承包地收人予以保障,因此,村委会收回章某承包地份额的行为,显然不合法,应属于无效。由于在法律上章某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有资格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

村里无权收回离婚妇女的承包

【案例】俞某从外乡嫁入某村后,正好遇上有户人家自愿交回承包地,俞某婆家就以人口增加为由要求承包其中的2亩,村委会经研究后,满足了俞某婆家的要求。后来,俞某因和丈夫李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村干部得知后,认为俞某作为外乡人应回到娘家去,遂收回了当初分给俞某婆家的2亩地。俞某表示自己将继续在该村生产生活,村里无权收回其2亩耕地。

【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男女平等,该村的做法侵犯了俞某的权益,应予纠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村里以俞某已离婚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是错误的。俞某有权要求村里停止侵害、恢复其承包地,如果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要求村里赔偿。

对村民撂荒的耕地不得收回重新发包

【案例】3年前,鲍某夫妻外出打工,外出时没有委托他人代耕其承包地。最近,鲍某回家时得知在他外出一年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作出了收回他撂荒的5亩地并承包给其他村民的决定。鲍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权,遂找村小组和村委会理论,要求返回承包地,但遭拒绝。

【说法】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据此,村小组擅自处理鲍某的承包地是违法的,应予以退还。鉴于商讨未果,鲍某可以请乡镇政府调解解决,也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总之,上述部门会依法支持鲍某的返回承包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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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减少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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