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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倒霉被判刑有人幸运被免刑 醉驾量刑标准引争议
2012-03-14 08:39:27 来源: 华龙网-重庆日报 转发至
酒精测试 记者 张锦辉 实习生 兰星铄 摄
核心提示
80mg/100ml这个指标,如今,也许每个开车的人都烂熟于心。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的驾驶者,就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尽管“醉驾入刑”已近9个月,但围绕它的争论却并未停息。只不过,争论的焦点,已由“醉驾该不该入刑”转移到对它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上——
“为躲避酒驾检查,当着警察的面再次饮酒,公安机关依然会立案侦查!”2月14日,巴南区八公里附近的警营文化沙龙里,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召集重庆各主流媒体记者齐聚于此。
此次“聚会”的目的只有一个——用实验和法律释疑,破除日前在网络甚嚣尘上的逃脱酒驾查处“攻略”。其中一个“攻略”就是,“当着交巡警的面,大口喝酒”,以此干扰醉驾取证。
“攻略”最终被实验结果和相关法规各个击破。但从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围绕醉驾话题的讨论就从未停息。除了上文所涉及的醉驾证据收集的问题,更大的争论还在对醉驾的判定量刑上。
“醉驾”量刑,有人幸运有人倒霉
去年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引发四车追尾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8天以后,他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顶格判处拘役6个月,并罚款4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不但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权利,完全认罪,还当庭留下“酒令智昏,以我为戒”8个字。
而就在高晓松酒驾案发生的前一周的一个深夜,新疆克拉玛依市居民王某和妻子吵架后感到郁闷,喝下一杯白酒后独自驾车外出时被交警截获,经检测为醉酒驾车。一个月后,当地法院却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这家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醉驾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道路上行人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王某也由此成为中国“醉驾免刑第一人”。
同样都是醉驾,王某的“幸运”与高晓松的“倒霉”却形成了强烈的对比,酒驾量刑由此引发广泛讨论。
绝大部分国家判定醉驾都是“两重标准”
“谁的认罪态度都没有高晓松的认罪态度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说,到目前为止,全国醉驾免刑已经有五六起案例,其理由都是“路上人少、认罪态度好”等。
韩玉胜说,高晓松在庭审时说“以我为戒”,而且拒绝律师辩护,但最后却按顶格判了拘役6个月。“如果酒驾的刑事处罚都以认罪态度好来作为免刑理由的话,高晓松的认罪态度应该是最好的,为何又选择了重判?”他认为,两个醉驾案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醉驾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有着密切关系。
他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将醉驾的程度与量刑幅度给出明确的界定。由此,各地审判机关都只有“摸着石头过河”。他以北京一家法院为例,以80mg/100ml为醉驾标准,如果是在80—160/100ml之间,原则上判拘役一个月;如果是160—240/100ml之间,则判处拘役两个月;240以上/100ml是拘役3个月。
除了醉驾量刑的考虑范畴,血液中酒精浓度80mg/100ml这一判定醉驾的数值的合理性,也引来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忠林就认为,80mg/100ml的酒精含量标准其实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标准。“现在把这个标准拔高为刑法标准了,处罚的力度加大了,如果还坚持以前的标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应该将刑法中的醉驾标准适度提高。
陈忠林认为,“醉驾”不能单靠酒精含量来评定。他介绍说,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判定醉驾都是“两重标准”:一个是血液酒精含量的物理标准,另一个则是行为标准,比如说直走、保持身体平衡等。这个两重标准应当同时订立。
证据效力、特殊情况、量刑的标准……围绕着“醉驾”丛生的一系列问题仿佛再一次淆乱了公众的视线。
考量醉驾,公检法各有侧重和不同
这种“混乱”,更体现在公检法对醉驾的执法尺度上。
沙坪坝区政法部门立案查办酒驾的一组数据表明,去年5月至10月,沙区警方共查处醉驾近140起,而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醉驾案只有90余起,法院对酒驾判处实刑又是另外一个数字。
这样的“现象”,折射出公检法各家对“酒驾入刑”有着不同的立场。
公安“严”字当头,以严格执法遏制酒驾的意图明显。去年5月醉驾入刑后,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市公安局出台与之配套的《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工作规范》。其中规定,只要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吸检测达到醉驾标准却乘机脱逃,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都应当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则充分考量情节是否显著轻微。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耀东说,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驾引起的单车事故、自损事故,以及醉酒驾驶者自己正常驾驶,被其它车辆撞到的,都应该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应当撤诉。而一些刚好达到80mg/100mL醉驾标准的案子,考虑到法院有可能判“定罪免刑”,如果大量出现“定罪免刑”,会导致法律不严肃,检察机关也纳入到微罪不诉范围。
“醉驾不仅仅因为醉了就该定罪,还应当考虑他的醉驾对公共交通安全有多大的危险性。”沙区法院副院长曾康认为,对醉驾的量刑,要充分考虑到醉的程度,考虑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以及他驾的是什么车、到底有多大的危险性。
“法院不能成为制造犯人的机器”。曾康注意到,去年沙区醉驾案件中,75%以上是驾驶三轮车的,驾驶四轮小汽车醉驾的25%都还不到,“我们推动醉驾所希望打击的对象和现实命中的对象是不符合的”。
重拿轻放,意在对国民的影响和教育
任耀东认为,公检法3家应该收集不同情况的醉驾案例,在法律的框架内,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果没有统一认识,就会造成执法的选择性、司法腐败、法治的不统一”。
尽管酒驾量刑标准存在争议,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可“醉驾入刑”遏制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效果。来自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表明,从去年5月1日至今,全国醉驾数量下降了50%左右。
“尽管争议很多,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说,现在醉驾量刑出现的困难,其实是因为匆忙立法、硬性立法形成的。希望在不久的未来,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细化和完善。
“最重要的是要有统一的标准。”游伟说,80mg/100ml的醉驾“国标”应该认同和坚持,尽管每个人的酒量不同,有的人50就醉了,也可能120以上还没有醉,“但法律需要一个标准”。
他还认为,醉驾入刑的问题如果解决好了,能使群众的法制理念得到加强。“酒驾入刑不在于打击了多少醉驾者,而在于它对国民的影响和教育,形成‘开车莫喝酒’的社会风气。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重拿’醉驾者;另一方面,体现宽严相济和以人为本,重证据和事实,排除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做到‘轻放’,尽可能减少对立面和不和谐因素。”
记者 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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