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液化气钢瓶到底可以用几年,有人说15年,有人说12年,有人说8年,到底是哪一种说法是准确的?
小编习惯了先说结论
YSP12 (原YSP15) :使用年限12年
YSP35.5(原YSP15) : 使用年限12年
YSP118 (原YSP50) :使用年限11年
老标准介绍
老标准大家都熟悉:钢瓶可以使用15年,以YSP15钢瓶为例,第一个四年直接使用,第四年第一次检验,第八年第二次检验,十二年第三次检验;第三次检验后,到钢瓶生产日期十五年直接截止,成为报废瓶,不可以再使用。
也有的客户挑刺说钢瓶一直钢瓶第三次检验的时候,可能距离生产日期已经十四年,那再用三年不是十七年了?小编想明确的告诉大家,错误,十五年大限一到,直接报废,没有任何理由。
国家质监总局2015年对钢瓶使用年限的规定
公文名称: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第二节第九条: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小编的理解
(一)按老标准生产的钢瓶,15年使用年限,按照正常检验周期检验即可。
(二)按GB5842-2006(在钢瓶上有生产与截止年限,与国家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按照正常检验周期检验即可。
(三)到了8年,要由钢瓶监测站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可以再使用一次检验周期。
(四)YSP12,YSP35.5两种规格的检验周期为四年,YSP118规格的检验周期为三年,所以最终的结论是:YSP12:12年,YSP35.5:12年,YSP118: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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