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车主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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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支。
第十一条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不得醉酒后驾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二)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天水城区秦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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