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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分包和设计分包如何进行?

作者|周月萍  周兰萍 中伦律师事务所

来源|《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

《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一书荣幸入选《北仲争议解决新探索文库》(北京仲裁委员会系统展示多元化争议解决领域的学术成果而推出的研究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9〕308号)第20条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第21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完整文章见周月萍 周兰萍编著《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9月28日设立以来,已迅速成长为在国内享有广泛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秉承着'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价值理念, 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努力成为一个集仲裁、调解、建设工程评审等在内的多元争议解决实践中心,一个关于多元争议解决的信息交流、培训研究和宣传推广的中心,成为推动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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