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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无锡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无锡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无锡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调查报告》(试行),并决定北塘、惠山两个区作为整体试点单位。根据部署,北塘、惠山法院采取切实措施开展了刑事和解试点工作,锡山法院也根据《意见》精神进行了刑事和解工作试点。通过近半年的试点,法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值得研讨的新问题。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工作,为在基层法院全面推行刑事和解工作做好准备,我院近期就无锡法院系统刑事和解试点工作开展了调研,现汇报如下:
      一、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概况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
      2007年4月至9月,北塘、惠山、锡山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4件,其中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总数为3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9%。
      表一:案件总数与和解案件数比对
      类 别
      单 位受理案件总数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数占案件总数比例
      北塘法院971010.3%
      惠山法院295103.4%
      锡山法院272134.8%
      2、和解成功率
      在适用刑事和解的33件案件中,最终和解成功的案件为29件,占87.9%。
      表二:和解成功数比对
      类 别
      单 位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数和解成功数占案件总数比例
      北塘法院10660%
      惠山法院1010100%
      锡山法院1313100%
      3、和解成功案件类型
      在和解成功的29件案件中,故意伤害犯罪10件;交通肇事犯罪9件;盗窃犯罪7件;放火犯罪1件;非法拘禁犯罪1件;诈骗犯罪1件。
      表三:案件类型比对
      单 位
      案 由北塘法院惠山法院锡山法院
      故意伤害325
      交通肇事117
      盗窃241
      诈骗1
      非法拘禁1
      放火1
      合计61113
      4、适用程序情况
      在和解成功的29件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12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17件。
      表四:适用不同程序数比对
      类 别
      单 位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数适用普通程序数适用简易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5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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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同时,为保障刑事和解试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各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系列适用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意见,就调解主体、工作流程、领导审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推进刑事和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2、依法适用,严把刑事和解入口关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何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关键。试点法院根据《意见》第二章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对于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强化立案后的审查,切实把好适用和解程序入口关。
      一是审查条件。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未进行和解或虽进行和解但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即承办人由依照《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熟悉案情,了解被害人家庭经济情况、案发后的情绪、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是否同意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等;审查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现实表现,家庭或单位有无帮教能力和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初步意见。
      二是审核把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由承办人及时填写“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批表”和相关刑事和解方案,报庭长、分管院长分别审批,由庭长审查、分管院长批准。
      三是告知权利。经庭长、院长审批后,对同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由承办人及时将“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等材料送达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并做好释明工作,征求被害人和被告人是否自愿同意适用刑事和解。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则分别在“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上签字,并送达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正式进入刑事和解程序。
      3、规范调解,注重刑事和解质量
      在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案件后,调解的效率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刑事和解的成败。在经过审查、审批和告知程序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则进入调解阶段。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每个刑事和解案件都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坚决杜绝“强制调解”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尤其是高度重视程序上的各项环节,力求每一步骤都合乎要求,审慎操作。
      一是调解主体。既有法院单独组织调解的,也由法院会同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组织共同进行调解的;
      二是调解方式。试点法院采取被告人、被害人面对面进行调解的方式。对于被告人非羁押的案件,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则将被告人提押至法院,再组织双方调解。
      三是调解过程。一般由被害人或家属先陈述因犯罪受到的损害,再由被告人对其道歉并愿意补偿(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由承办人组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作为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依据;对于和解不成的案件,则当场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以终止刑事和解程序,恢复正常审理程序。
      四是和解协议的履行。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并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法院督促被告人一方及时履行和解协议。一般情况下,试点法院坚持和解协议应在案件作出裁判前履行完毕,而不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以防止出现反复。
      4、公正裁判,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
      对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的案件,试点法院依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依法兑现政策。双方达成和解后,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予以从轻处罚,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中,试点法院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结合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情节,分别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则尽量适用缓刑。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了严格控制,据调查,尚无一起案件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二是对于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虽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得到履行的案件,则依照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恰当刑罚,并不以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没有履行和解协议而对被告人处以变相加重刑罚。
      5、强化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为加强对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案件的监督,防止借刑事和解名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试点法院均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是内部制约。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书面的申请或同意,并层报庭、院长批准;庭、院长要跟踪旁听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案件的处理并不定期抽查案件材料;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外部监督。根据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各法院均建立了与其他办案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纪检部门对所有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案件实行事前备案、事中走访调查、事后回访考察的全程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审查处理。对于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利用刑事和解或者以刑事和解为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要按《意见》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纪律处分。
      6、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
      刑事和解是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工作,它的理论和制度尚未成熟和定型,我市推行的模式更无完善的制度可供遵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试点过程中,法院坚持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之间,与各基层组织、群众组织之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初步建立了与相关机关、部门和组织配合支持,共同参与的立体化工作格局,形成了刑事和解工作的整体合力。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公诉部门建议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各法院严格执行《意见》的规定,加强审查,对于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予以采纳。在试点过程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时难以把握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及时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在公、检、法、司之间遇到分歧时,能及时进行协商或报请当地政法委协调,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7、强化宣传调研,抓好经验总结、推广
      在试点过程中注重塑造试点工作亮点,扩大刑事和解工作影响。一是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庭审直击》,以案释法,有效宣传法院在刑事和解工作方面的经验,普及刑事和解法律知识,以促进刑事和解工作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二是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理论分析与总结工作,做到及时探讨每一起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策,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有针对性的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文章。到今年9月份,试点法院共撰写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调研文章、案例、宣传信息计10余篇,并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刊物、媒体上发表,无锡法院刑事和解试点工作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二)主要成效
      试点法院通过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和谐”司法新路子。
      1、重塑价值理念,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的“以柔克刚”,有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修复,创建全社会的和谐。如锡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昌隆故意伤害案,庭审直击过程中,被告人李昌隆真诚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后,被害人当场表示:“我也有过错,如果我能保持冷静,我们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同在异乡谋生,大家都不容易,我愿意原谅李昌隆,希望法庭能判他缓刑”。庭审直播结束后,一位老者打电话到演播室:“锡山法院案件判得好,其实那被告人也挺可怜的,年纪轻轻,还有两个孩子,一家人要靠他养活,如果关进去,这个家就完了!而且说不定出来后还要报复被害人。对他来说,5万元赔偿是个教训。现在在建设和谐社会,只有家庭稳定了,和谐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这个判决可以说是挽救了两个家庭”。
      试点法院在适用刑事和解程 ……(未完,全文共11453字,当前只显示41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xx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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