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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推定

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理论上并不难理解~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处的“明知”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但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走私犯罪刑事案件中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争议的焦点。同时~由于走私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外贸易~境外取证难度大~所以难有证据能有效地证明行为人的犯罪心态。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7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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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有观点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出疑义~认为作为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仅限于已经知道~应当知道是指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属于犯罪过失的要素。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误解。反映人类行为活动的主观意识的证明方式不是唯一的~除了行为人本人的自觉表示外~与行为人活动相关的事实同样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根据客观事实的推定~不能理解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人们的生活经验已经排除了行为人不知道的可能性~这种主观心理与犯罪过失无关。

二、主观认识的错误

实践中经常遇到一类案件~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所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具有明知的认识。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认识:

,一,一律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虽然尚无证据证明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有明确的认识~但这种实际对象已经涵盖在行为人所能认识到的对象范围之内。故而~应将那种把走私对象甲误以为走私对象乙的情形一律作为概括故意的情形来处理~而不是作为涉及罪与非罪的对象认识错误来处理。《意见》也是持此观点~第6条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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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甲以走私贵重金属的故意~客观上走私了武器、弹药的~也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在故意范围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也同意该种观点~因为第一种做法违反了责任主义原则~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法理。“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当行为人对符合法定刑升格要件的客观事实具有责任时才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例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军用物资的行为~但其误认为自己抢劫的是普通物品~而对抢劫军用物资的行为根本无意识~此时就不能适用抢劫军用物资的法定刑而只适用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由此及彼~甲以走私贵重金属的故意~客观上走私了武器、弹药的~对甲只能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走私的是武器~但误以为自己走私的是普通货物~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是~如果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则对案件的定案和量刑影响不大。例如行为人客观上走私了武器~但其误以为走私的是弹药~则不影响走私武器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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