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民警执法办案,现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期间、期限的条款进行汇总,供民警学习参考。
序号 | 事 项 | 期限、期间 | 条款 | 备注 |
1 | 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自收到申请回避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 | 第十八条 | 书面通知申请人 |
2 |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 不少于六十日 |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 |
3 | 当场处罚报备 | 1) 一般情况;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 2) 交通警察:作出决定后二日内; 3) 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4 |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 二十四小时内 | 第四十四条 | |
5 | 继续盘问 | 1)一般情况:十二小时; 2)十二小时内确难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第四十五第二款 | |
6 |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单位管辖案件移送 | 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告知报案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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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传唤后询问查证 | 1)一般:八小时; 2)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告知被传唤人家属 |
8 | 鉴定意见告知 | 五日内 |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9 | 申请重新鉴定 | 三日内 |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 |
10 | 公安机关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告知 | 三日内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11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 | 七日内 |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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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扣押、扣留 | 1)一般情况;三十日; 2)情况复杂:可延长三十日。 | 第九十六第一款 | |
13 | 提出听证申请 | 被告知处罚后三日内 | 第一百零九条 | |
14 | 作出是否举行听证决定 | 收到听证申请书二日内 | 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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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 | 举行前七日内 | 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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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举行听证 | 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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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追究时效 |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 2)其他违法行为:二年内。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 |
18 | 从重处罚 | 1)受治安管理处罚:六个月内; 2)同类违法行为受二次以上处罚:一年内; 3)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 |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 ||||
19 |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 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
20 | 治安案件办理期限 | 1)一般情况:三十日; 2)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三十日。 |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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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后可作出行政处罚期限 | 自公告后七日内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
22 | 治安案件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 二日内 |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 |
23 | 第二次治安调解(即再次调解) | 第一次调解后七个工作日内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
24 | 涉案财物移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 提取后二十四小时内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 |
25 | 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复印件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 二十四小时内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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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涉案财物移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 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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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鉴定、辨认后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 鉴定、辨认后二十四小时内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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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原主或者当事人领取返还财物 | 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29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2)情况紧急:立即申请。 | 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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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催告履行义务 | 十日内 | 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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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申请一上级人民法院复议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裁定异议 | 十五日内 | 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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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缴纳罚款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 |
33 | 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 | 1)一般规定:收缴之日起二日内; 2)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内; 3)旅客列车上:返回之日起二日内。 |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 | |
34 | 公安机关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 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 | 第一百九十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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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处罚款,催告履行期限 | 三十日 | 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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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作出是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 |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
37 |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报告决定机关 | 二十四小时内 | 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8 | 公安机关先行收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 收到保证金后三日内 | 第二百零五条 | |
39 | 询问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 | 二十四小时内 |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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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 | 1)一般规定:不超过三十日; 2)案情复杂:可延长至六十日。 |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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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 | 不超过六十日 |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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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 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 | 第二百二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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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外国人限期出境的期限 | 三十日内 |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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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被驱逐出境外国人不准入境 | 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 |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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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外国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 四十八小时内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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