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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资本金融资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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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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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制度作为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已存在多年。因为该制度,在金融业催生了专门的资本金融资业务。其鼎盛于房地产夹层拿地,一度为各金融机构赚取了丰厚的利润。此后,由于PPP市场的迅速发展,加之该领域更为巨大的资本金需求缺口,金融机构自然而然把资本金融资业务做到了PPP领域。


资本金和资本金融资涉及的领域极广,从资本金的认定、资本金融资的进入和退出方式、资本金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搭配、资本金融资交易结构和风险控制以及资本金融资和出表等等,真要讲起来估计三天三夜也讲不完。因此,本文仅聚焦财政部王司长讲话的理解和未来PPP的资本金融资业务是否可能被暂停和清理,其他不做过多的展开。


一、讲话内容及其理解


近日财政部王司长在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关于资本金的讲话激起广泛讨论。一时间朋友圈各种刷屏,媒体各种解读,大家都困惑于未来PPP的资本金融资业务是否将会被暂停和清理。根据2017年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官网网页(网址见附注1),司长关于资本金相关原话摘录如下:


“政府和合作伙伴一定要掏出真金白银,拿自有资本做资本金”,“注重短期利益而轻视长期运营……不少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实力不足,穿透看资本金都是借款,“小马拉大车”。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难以分担长期的风险,PPP这个好的机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具备公共产品属性、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穿透后不是自有资金、没有建立长期按效付费机制,以及过度依赖政府付费的项目,要予以剔除”,“任何投资项目、任何金融活动,自己要投入一定的自有资金,再进行适度的融资,这是必须守住的底线。不能让政府的各种公共性基金作为资本金,更不要让社会资本用借款作为资本金,然后再用银行资金做运营”。


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根据“自己要投入一定的自有资金”,“资本金都是借款”这些表述来看,这里反对的是大比例甚至全部的资本金都是融资而来;根据“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穿透后不是自有资金、没有建立长期按效付费机制,以及过度依赖政府付费的项目,要予以剔除”,“更不要让社会资本用借款作为资本金”,这里反对的是任何比例的资本金融资。


当然,不管字面上如何理解,这段关于资本金讲话的核心还是非常明确,即:社会资本要重视长期运营,防止“项目建好就拿钱、项目落地就走人”,要分担长期风险!!!无疑,司长所强调的直切当前PPP市场发展的痛点,也指明了未来PPP业务的重要方向。


二、PPP资本金融资之困惑


那么,未来PPP的资本金融资业务是否将会被暂停和清理?于笔者而言,从理解司长讲话的核心精神来看,应该可能性较小。


(一)  市场存在着刚性合理需求


PPP项目一般总投较大,因此资本金投入金额也大,而且期限还非常长。一般企业账上不可能随时趴着可供长期投资的大体量资金,另一方面补充权益性资金的途径也极其有限,因此只能依靠对外融资。


笔者认为,核心问题不应该是资本金是否来自于融资,而应该是这笔资本金融资是否在社会资本表内,更重要的,是否实质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如果所融入资金在社会资本表内,那么实质来看,社会资本借助金融机构过桥资金的帮助,提前实现了资本金到位,原来按社会资本自有资金调配情况,可能需要五年投入的资本金,现在两年内就可以实现到位,从而帮忙项目迅速启动,投入建设。同时,这笔表内融资需要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因此社会资本必须对项目负责,如果项目运作失败,社会资本无法从PPP项目上收回资金,那么杠杆越大的项目对社会资本造成的损失也越大!!


反之,如果资本金都是融资而来,不在社会资本表内,不实质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那么社会资本就没有承担长期风险,完全可以“项目建好就拿钱、项目落地就走人”。


(二)  实操可行性


基于合规要求,很多时候要实现资本金融资,就要先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因此,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是以社会资本一员的形式参与PPP项目,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而后投入资本金,实现资本金融资。从形式上看,这就是金融机构成为社会资本后正常投入的资金。因此,如果要禁止资本金融资,就要明确发文禁止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子公司和SPV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如此不仅影响非常恶劣,而且也剥夺了金融机构作为正常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权利,于金融机构尤其是真正参与运营管理的产业金融机构极其不公平。此外,就算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也无法达到有效禁止的目的,因为你不知道哪家社会资本后面站着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会以怎样灵活的方式给予资本金融资!


综上,暂停PPP资本金融资的政策不仅会妨碍市场正常合理的发展,也实际上无法具备可操作性。PPP项目涉及的行业和项目类型众多,一刀切的政策也会导致市场无所适从。对过往项目的追查,更是会导致市场大乱! 因此,从理解司长讲话的核心精神来看,直接出台一刀切政策的可能性较小。


但如何让社会资本重视长期运营和分担长期风险,防止“项目建好就拿钱、项目落地就走人”的情况呢?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笔者认为这些要求在招投标阶段落实是否可操作性更强?地方政府和PPP咨询机构应该最了解所操作的项目,需要什么样资质的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可以直接把“小马”排除掉。此外在招投标阶段是否可以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投入资本金的下限,要求后续提供投入资本金的相关集团决议和凭证,要求一定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派驻,要求是否控股和并表管理等等?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体会精神,抓住实质,做规范的PPP,规范地做PPP,切记谨慎“裸奔”。


附注1:

http://www.cpppf.com.cn/NewsDetail_599.html?from=tim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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