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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转帖]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转帖]

(2012-02-02 23:27:40)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转帖]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主讲人:齐齐哈尔国税局稽查局 高建华

一、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核算概述
(一)金融保险企业概况。
我国的金融机构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四大类。
1、银行业。
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三大类:一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二是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三是从事经营存、贷、汇等营利性业务的商业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货币发行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因此,又被称为银行的银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始建于1994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从事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展的重要源泉。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目前,随着国外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还会不断增加。
2、保险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有26家,其中既有国有独资公司,也有股份制公司;既有民族资本的公司,也有中外合资的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主要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等。
3、其他金融业。
其他金融企业也称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证券业、信托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特点及核算要求。
1、金融保险企业的特点。
金融保险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有很多不同之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经营对象具有特殊性。金融企业经营的对象是特殊的商品,即货币和信用。由于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有和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的能力,人们对它的需求也是无限的。
(2)经营方式具有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以买卖方式进行业务活动,而金融企业则是以信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3)经营环境具有特殊性。金融企业由于经营的是货币与信用业务,它的经营环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实现业务操作电子化以及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存、贷、汇业务范围,不仅经营各种金融零售业务,而且经营多种金融批发业务,并不断推出各种新的金融业务和品种。
(4)具有广泛的社会特殊性。金融企业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由于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是由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引起,所以,金融企业不仅核算、反映、监督本身的业务活动,而且还核算、反映、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金融企业的核算业务既核算、反映、监督宏观经济活动情况,又核算、反映、监督微观经济活动情况,因此,金融企业具有很大的社会性和宏观性。
(5)具有政策性较强的特殊性。金融企业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部门,目前国家金融企业仍负有国家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由于金融企业核算业务涉及面广、影响大,金融企业核算业务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金融企业本身的工作,而且还影响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因此,金融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服务。
2、金融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除特别规定的项目外,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的,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12)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受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3)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
(14)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实行分业管理的要求,分别对财产险、人身险和再保险进行核算和报告。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火灾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货运保险、航空航天保险、农业保险、长期工程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等。
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团体人寿保险、个人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15)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分为经济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进行核算和报告。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济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16)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进行核算和报告。
二、金融保险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
(一)收入项目方面-
1、金融保险企业收取邮汇费、工本费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
金融业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一般会收取客户支票、进帐单等凭证的工本费及邮汇业务的手续费,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项收款不作收入处理,而是冲减营业费用,或者有的支行计入对应分行的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代垫工本费的贷方”。造成税款流失。
2、发生长款长期挂帐,未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长款不及时按规定作收益处理,长期挂帐。
2004年某建行营业厅自动取款机(ATM)发生长款16,550.00元,列入“其它应付款”科目,企业未计入当期损益。造成少纳所得税5461.50元。
3、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不按规定核算。
由于贷款利息计算较为复杂,计算工作量大,很多金融企业都采用“简单核算法”,即对一个贷款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入损益;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将应收未收利息全部计入表外科目,核算不准确随意性大,存在未严格执行核算年限的现象。
4、金融企业抵贷资产管理缺位逃避纳税。
一是贷款户以资抵贷后,金融企业未作本息收回的帐务处理,即未按规定冲减账列本金,也未将其更列表外科目的利息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二是收回的抵贷房产、土地只有部分进行过户登记,大部分未办理过户,但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大多实际已转移到银行,未申报纳税。三是在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前,将收回的房产、资产出租,其收入未入帐,作小金库给职工发放福利等。例如,2003年3月省建行在处理双城周家建行房地产出售给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基建办公室,合同价值1,370,000.00元,扣除资产净值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双城市周家镇政府支付60万元现金,其于以房产顶债。省建行以未完全收回现金为由,对应计当期损溢848,155.00元未计当期损溢,造成少缴纳所得税279,891.15元。
5、保险企业少列收入问题。
(1)对于“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在申报纳税时违规扣除有关支出项目。如无赔款优待费及奖金等。
(2)以假退保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款优待费等。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由业务部门开出假“批单”并列为退保,再由领款人打领条,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款优待费。
(3)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护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收益,未按规定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中转入保费收入。
(4)因一次性交费困难而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均应按规定金额一次贷记“保费收入”进行核算,但有的企业故意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二)扣除项目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费问题。
(1)改变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根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统一按5%的残值率计提折旧。某保险企业按3%残值率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2004年多提 2,266.72元;2005年多提 108,164.15元。合计110,430.87元;该企业的部分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分别按3年、4年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应按5年期限计提折旧。2004年多提折旧271,033.31元;2005年多提折旧52,456.59元。合计多提折旧323,489.90元。
(2)重复计提折旧。
某保险企业2004年1-2月固定资产--丰田皇冠3.0小汽车重复登记684,000.00元,计提折旧2个月,其中1月计提24,954.20元;2月计提24,954.23元,共计多提折旧49,908.43元。
(3)非营业办公用房计提折旧。
有些金融保险企业对过去所属现已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固定资产还在提取折旧费。某建行对自办的疗养院房产计提折旧,其中2004年计提房产折旧144,321.76元,计提土地折旧53,298.00元;2005年计提房产折旧143,146.32元,计提土地折旧53,298.00元。合计394,064.08元。
2、不合理费用列支。
(1)有的金融保险企业把业务宣传费当作不合理费用的泔水缸,工会文体活动、请客送礼等支出全列入其中。例如某金融企业2005年列入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体育器材、运动服装等费用计37,733.10元。
(2)金融保险企业的会议费项目也存在漏洞,有的把招待费、吃喝款在自己的培训中心转变为“宿费”“租场费”等列入会议费,如某保险公司2005年公司职工野游活动费用46,572.0元,就是换张发票列会议费。
(3)多数金融保险企业设立职工食堂,有的将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列支并照常计提工资的三项附加费用。例如某金融企业2004年至2005年应在福利费列支而列入管理费的食堂人员工资、三项费用合计477,429.64元。
(三)未按规定摊销费用。
一些金融保险企业对承组外单位的房屋、车辆等,所支付的租赁费不是按受益期摊销。某保险企业仅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勘察车租赁费多摊销了470,833.34元。
三、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项目及方法
(一)重点检查内容
1、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收益有无问题;三是应收利息是否及时结转;四是移交资产的应收未收利息有无从营业额中冲减的问题;五是账处资产转入账内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六是检查保险公司还应审核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外负担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2、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三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四是房改补贴等多提未支付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重点审查的帐户及方法。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
1、金融保险企业收入的审查
(1)金融企业是否及时计提了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对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收取的利息,是金融企业的最主要的收入。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计算出利息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借: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检查金融企业贷款明细帐、会计报表和企业借款合同、逐笔按期审查,看是否按期计提了应收利息,并作了利息收入处理。
(2)金融企业是否及时结转了应收利息。有无转移、隐藏利息收入的现象。
检查时,首先应审查“应收利息”科目是否及时结转。其次,结转“应收利息”科目时对应科目是否正确。贷款业务一般分为长期、短期、逾期三种情况,应根据各项贷款利率,复算应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结转是否及时,结转的对应科目是否为“利息收入”科目、审查的重点是注意防止利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和往来结算科目隐藏“利息收入”,并做出错误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福利费”)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有无混报、少报收入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时,应将企业的各有关收入科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入”、“证券销售”、“证券发行”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何时有无漏报、少报收入的情况。
(4)金融企业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等手段,少报收入。
检查时,一是要检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有关收入类科目的明细账并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纳税人取得金额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计入了收入类科目,有无分解、少计收入的现象;二是应检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有关支出类科目的的明细账,与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核实有无将取得的金融业务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5)企业有无利用税法对转贷业务、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抵扣余额征税的规定,而有意扩大抵扣范围和抵扣金额而少计收入的问题。
检查时,因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应严格审查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和贷款利息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同样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以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同样应严格审查买入价的真实性和卖出价的完整性。总之,在检查时应注意检查贷款利息、卖出价计入收入的完整性和借款利息、买入价的真实性,核实计算纳税时,有无少计收入,扩大抵扣金额的情况。
(6)检查金融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并与有关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相核对,看是否有应作收入处理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做收入处理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7)金融企业有无不按规定条件,随意办理挂帐停息业务。
检查时应对照允许挂帐停息贷款业务的规定,核实挂帐停息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挂帐贷款业务是否得到批准,二是挂账前,有无死帐和贷款的详细情况。
(8)检查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科目,看有无应结转而未结转的利息长期挂账的问题。
(9)金融企业有无贷款未超过规定时间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提前转入表外应收贷款利息的情况。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记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检查金融企业的贷款明细帐,企业借款合同和企业会计报表时,看企业有无贷款逾期未超过90天而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息,在贷款到期尚未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未逾期90天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提前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而减少企业利息收入的情况。
(10)金融企业有无转移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的问题
检查时,一是要审查纳税人有无存款大户,存款大户有无委托贷款。二是通过检查账簿和会计凭证,注意纳税人将“手续费收入”不计收入,而转入其他科目做出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盈余公积
而委托贷款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金融保险企业扣除项目的检查。
(1)对利息支出的检查。利息支出是金融企业的主要成本,检查利息支出,主要是检查企业的“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企业存款”等负债类账户,看其存款时间、计息时间、月均存款余额或日均存款余额,对照“利息支出”账户的借方计算的利息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扩大利息支出,包揽储的行为:审查“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账户,采用抽查法,从其明细帐户中,选择几笔数额较大和数额有整数地支出,有针对性地检查,看有无滥列滥支的情况。
(2)计税工资的检查。目前许多金融保险企业采取的是工效挂钩的方式,检查时要调取相关批准文件,尤其是上级部门核准的工资指标,看是否超指标扣除;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工效挂钩的金融保险企业按照不同时期国家规定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进行分别计算,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履行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不得扣除。检查时应对“营业费用”中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检查,看实际发放的工资及有关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超过了计税工资。
(3)工资三项附加费检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检查时应核实企业在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其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是否正确。
(4)代理手续费的检查。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统一保险业务不能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接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检查的方法:
一是检查“手续费支出”科目,核实计算代理手续费的“实收保费”是否正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代理手续费数额是否正确,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检查“佣金支出”科目,核算计算佣金的“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是否正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佣金数额是否正确,支付佣金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5)广告费的检查。
在核实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相对照,看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还应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广告费支出的原始凭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核实广告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都应剔除。
(6)业务宣传费的检查。
在核实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数额,再和企业“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还应注意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原始凭证,核实业务宣传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7)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在核实金融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税前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再和“营业费用”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相对照,看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8)国债利息收入涉及费用的检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检查时应注意金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有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9)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检查。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月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其检查方法:一时间查“在建工程”、“营业费用”科目中的工程项目和发生的修理支出,核实修理对象;二是根据修理对象计算修理支出占修理对象的比例,从而确定是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0)长期待摊费用的检查。金融保险企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应作为递延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检查时注意企业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一次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在税前扣除;或者虽已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缩短了摊销年限的情况。
(11)装修工程支出审批手续的检查。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2)融资租赁的检查。金融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金融保险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检查时应注意有否将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在税前扣除。
(13)各项准备金的检查。金融保险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就业,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查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某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保险风险基金。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14)捐赠支出的检查。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应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和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一时看是否有不属于捐赠的费用混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二是看其捐赠的是否为捐赠给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三是看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和扣除额是否正确。
(15)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检查时要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审查固定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残值提取折旧等情况。一是有无未经评估单位评估私自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而多提折旧,而是有无人为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多提折旧,三是是否有未留残值多提折旧情况,四是否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在提取折旧。
四、做好金融保险企业税务专项检查的几点体会
通过去年参加全省部分金融保险企业的税务专项检查以及平时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情况了解,在金融保险企业税务专项检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查前准备,认真做好分析。
孙子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金融保险企业税务专项检查前一定要认真做好准备,摸清情况,心中有数。一是学习掌握金融保险企业税务专项检查的相关文件;二是了解金融保险企业行业规章、财务核算相关文件规定;三是收集、捕捉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信息。四是对金融保险企业查前的案头分析,制定检查预案。
(二)选准突破,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查账与帐外调查结合。一般来说金融保险企业制度比较严格,财务核算相对规范,就账查账有些问题很难发现。那么,我们把握住两个账外的关节点,一个是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在税收政策变化后,如税率调整、征管出台新规定等,企业在核算上是不是如期如实、不折不扣的执行,另一个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如重组、改制、上市等,资产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金融保险企业含糊不清又拿不出根据的问题,可实地检查认定,有的也可以发出异地协查。
二是查上与查下结合。部分金融企业实行集中式管理增加了稽查难度。现在部分银行县、区支行汇总到市分行核算,统一由市分行申报缴税。在检查中看到的费用明细账是各支行上报的汇总数字。有的没细分到具体每一笔业务,容易导致支出不实、收入隐瞒。因此有必要查上带下、查下带上,上下结合,才能查深查透,不留死角。
三是调查与取证结合。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经初步认定构成违法违章问题的就应记好《工作底稿》同时对涉及的账、表、证等书证进行复制,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灭失,以提高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讲究方法,力求对方配合。
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具有特殊性。面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尤其和我们税务部门日常工作联系的比较紧密,所以难免有行业优越感,在过去我们在检查中,有时会遇到被查单位不能很好的配合的问题,在少数金融保险企业出现不是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检查,而是消极对待或软磨硬泡,给我们的检查带来难度,影响了检查的效率和质量。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我们稽查人员自身做起,通过改善工作作风和方法,达到在和谐的气氛中实施检查,完成检查任务。具体来说,应作好三项工作:
一是说明来意,消除误解;二是耐心细致,提高效率;三是宽严相济,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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