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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你必须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1、当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第(2)至(4)种情形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5)至(8)种情形是属于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必须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3、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4、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有什么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5、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确定?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6、经济补偿什么时间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7、应当支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有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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