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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企业收取的模具费应如何账务处理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根据境外客户要求开发模具(模具不出口,用于制造企业生产该境外客户的产品),现收到境外客户支付的模具费用应如何账务处理?
答:
一、模具的增值税税率
模具需区分其所有权是属于该境内制造企业还是境外公司。
第一: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外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该模具未出口,境内制造企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第二: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内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以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因此,制造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二、收汇方式
第一种: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因该货物不需办理报关出口。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规定:“第10项: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所以,境内制造企业按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收汇。
第二种:如果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1《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有形动产租赁)应按上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
三、账务处理
1、收入确认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模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本确认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模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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