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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中心改革是“好好开庭”,不是法院当老大!


最近一篇《审判中心并非司改终点,最终应实现法院的地位高于公、检两家》的文章引起了各方关注。眼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尚未建成,就忙于排座次,是否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现略舒己见。


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非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其必然是一个共同努力的结果。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的实质化,而庭审的实质化首先要求出庭的实质化。而如何才能发挥出庭的实质化,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审前发挥主导作用,审慎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引导侦查、规范取证、防止违法,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机关,确保侦查的基础质量。


在庭审上检察机关又要发挥指控犯罪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在法庭上检察官是说话最多那个人,而不是法官,从台词量和出镜率来说检察官绝对是一号角色,这些内容虽然并不能完全纳入判决书,但是由于庭审直播和公开审判,检察官的表现变得直观可见,而且由于上百万件的刑事案件都要开庭审理,以平均每场10人旁听来说就有上千万的收视率,那些直播的庭审影响力就更是无法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庭审直播将成为常态,这意味着出庭检察官将长久停留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他们是最直观可见的法治传播者,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公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他们的表现直接决定了法治能量的正负方向。


这种海量的收视率将成为司法机关的一扇窗口,检察官就是人格化的检察机关,他们的整体形象几乎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样也代表的司法机关的形象。


正因此,出庭实质化对于庭审的实质化具有着战略性的意义,关乎法治的公信力。出庭能力所展现的证据质量、法律思辨、气韵风度,既体现了侦查的基础水平,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驾驭、刑事政策把握、法律理论素养的综合实力,甚至是司法机关整体实力的体现,关乎刑事诉讼全局。


只有以强大的诉权才能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召唤,在法庭上强势回归,使检察官成为人格化的检察制度,以指控立德、立言、立行,以思想力、语言力、行动力使司法机关赢得实实在在的公信力。


可见,检察官出庭的实质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庭审的实质化程度,虽然法官掌握着审判的终局性权力,但是庭审实质化不仅在于结果也在于过程,正义不仅要被看见还要被看清楚,检察官在这一过程发挥着主体性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两主作用是审判机关无法替代的。根本原因就是审判机关的被动性所决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中国化改造,其目标主要就是要破除作为司法体制积弊的“侦查中心主义”,只有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这一动一静的有机结合才能共同缔造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格局,在这一点上两者是唇亡齿寒的关系,两者的作用也难分伯仲。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基本路径,应该是充分的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既有外部的调整,更多还是刑事诉讼程序内练好内功,把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前一段我有一个案子,有个事情与法官沟通,法官就说这个事你一定要跟你们领导汇报啊,我说这个案子是我自己定的,我自己可以决定,他说你还是请示一下领导吧,我们都请示领导了。


现在不是检察机关去行政化的问题,而是司法机关共同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共同去行政化的问题,审判机关自身的内请制度、考核制度、审批制度所产生的行政化约束力已经成为制约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瓶颈。


这些内因不解决,更高的行政地位,也不会获得真正的公信力。以提高行政地位谋求更高司法权威的方式是一种非法治思维。


“一府两院”的宪政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对于中国法治的进程发挥了稳定器的功能,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道共同发挥了法治建设者的功能,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突出一方并不会加强司法力量,司法也并不会成为真正的一极,因为我们毕竟没有选择三权分立的权力构架,突出审判机关或者法官的唯一后果,就是会削弱检察机关,进而削弱整体的法治力量。


回顾百年中国检察制度史,从检事局、检察局、司直局、都察院、检察厅、检察署到检察院,名称几经更迭,检察职能也几经调整,其命运也经过撤销重建的几番起伏。


事实上,中国检察制度史正是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进化史的缩影,检察制度在纠问制的中华法系并无存在的空间,它是以控审分离为代表的司法近代化的产物,并伴随整个世界司法制度的发展并逐渐演进,期间虽有曲折,但方向光明。可以说检察制度就是中国法治发达史的见证者,其存亡兴废与法治昌明息息相关。实践证明在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是检察兴则法治兴。


事实上,检察机关是重要的法治平衡器,是区隔侦查和审判的重要屏障。检察官还是庭审实质化的基础,是防止侦查中心主义挤压审判权的防火墙,没有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也就失去了意义。检察机关也是侦查机关的紧箍咒,确保侦查合法,使审判标准能够向侦查前段传递,确保案件的基础质量。


同时,检察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保持其公正性,公正性在制空权的启动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保证其审慎、理性的行使公诉权,极力避免无辜的公民面临审判的危险。在这一点上,检察机关握有审前的决定权。


另一方面,在政府要员侵犯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又要勇于提出控诉,保证国家机器长期稳定的运转,保证基本的宪政架构稳定。在这一点上,检察官需要极大勇气,因为如果没有检察官的指控,再公正的法院都没有办法审判。


正因此,检察机关是伟大的宪政平衡器,与审判机关一道共同保证了国家体制的长治久安。


在中国法治进程语境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如同鸟之两翼,应该并驾齐驱,相互促进,才能共同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在改革在进程中,争论地位高低无益,而且地位从来都不是争出来的,一定是干出来,期望获得更大的司法权威,无他,唯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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