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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一、工作年限与连续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理解

本条中的工作年限实际上是指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的法律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法律上需要对工作年限与连续工作年限作出适当的区分。工作年限的意义在于工龄的计算,对劳动者的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享受时间的长短有关,与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待遇有一定的关联,也可以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经济补偿相关联,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时,其工作年限一般继续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则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合同类型的选择有价值,还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对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直接的关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由于患病、非因工负伤、法律规定的孕产假期而暂时停止工作,不停止计算劳动者连续工龄。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时,其连续工作年限一般都会由于工作中断而重新计算。

本单位工作年限,又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不问断地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认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  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因此,“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强调的是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指不间断地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在中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其工作时间不再连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4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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