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德国房屋租赁——自我需求解约条款(下)


欺诈解约虽然有存在,但是实践中毕竟是少数。那么,对于大多数情况下的,出租人的确存在自我需求的解约,承租人是否必须毫无例外的搬出租赁房屋?

 

就此问题,答案是:在出租人的自我需求解约有效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必须搬出。因为法律允许(《民法典》574条第一款),当房屋租赁关系的结束对承租人个人,他的家庭或者该户中的其他成员意味着极大的困境的时候,承租人可继续留在原租赁房屋中。依照相关司法判决,此类典型的情况比如有:承租人处于怀孕状态,重大疾病或者正面临重要的考试。此处,立法者是对出租人的结束租赁合约,与承租人继续房屋租赁合同两个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并得出了在考虑了前者的情况下,承租人继续租房合同的利益仍占据了上风。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实质条件外,承租人针对出租人基于自身需求的解约如要提出异议,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性要件,比如: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提出签订一个继续房屋租赁关系协定的请求。如果出租人拒绝就此达成协议,那么承租人则可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的判决代替之。

 



需要与此区别开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承租人缺少以上提到的合法理由,在出租人提出自我需求解约时,拒绝搬离,那么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又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出租人需要在知道承租人会继续使用房屋后的两个星期内明确提出反对继续使用出租屋的异议。其次,在提出异议后,出租人应再次向承租人提出,在一定期限内搬出该出租房屋。第三,积极寻求达成一个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最后,如果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解决协议无法达成,那么出租方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收回房屋的诉讼(R?umungsklage。一旦法院批准之,则可进行强制执行。

 

出租人的自我需求解约规定对于承租人而言,意味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在涉及自我解约的有关法律争议中,德国法院的判决都普遍倾向于对出租方的保护。而自我需求解约对承租人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是有可能从一开始就避免的。即:其可以在与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明确规定排除适用自我需求的解约。如存在此约定,那么出租方则不得在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后引用法律规定的自我需求解约条款。


 



总结而言:假如合同中没有就此作出约定,承租方在面临出租方提出的自我需求解约时,也不需要马上放弃自己的权利,搬离住所。而是首先要检查,出租方的自我需求解约是否是有效的。比如:主体资格是否被相关司法判决所承认,是否存在欺诈性解约。即便该解约是有效的,那么也需要检查自身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承租的“严重困境”。在肯定的情况下,则还需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出租方的解约提出异议,并明确要求继续现有的房屋租赁关系。

 

在另一方面,虽然自我需求解约整体上是非常有利于出租人的。事实上,自我解约条款的运用无论是从时间,金钱和精力上,对其而言可能都不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最佳手段。如果可能的话,出租人应先力图和承租人达成一个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定。在这个协定中,双方还可就其他事宜,如: 维修费,押金退还,经营费用等等商议并达成一致。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刚转了一个门面,出了7万的门面转让费,房东答应与我直接签租赁合同,但不承认转让费也不许我转让,怎么办
视角 | 不定期租赁合同期间,原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沿用
教你一招:肯德基租房合同中的“逃生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转租条款,否可以转租
律师:房屋租赁纠纷中,有1法条必须知道,不看后悔!
租房合同必备条款,如何规避装修和转租纠纷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