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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代的宣慰和宣抚司|宣慰|宣慰司|宣抚司|平定|明朝|永乐

在中国的历史上,都有对于一些少数民族的管理政策,明代主要管理少数民族的区划机构就是宣慰司以及宣抚司。这两个机构其实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垂直机构,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那对于当时管理少数民族,究竟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一、宣慰司和宣抚司究竟是什么?

1、宣慰司和宣抚司与其他机构是不同的

宣慰司和宣抚司是明代用于治理少数民族的一些行政机构,隶属于兵部,负责各自管辖地区的一些关于军民的事情。

当然,也有一部分的宣慰司和宣抚司的事务属于户部,毕竟是处理社会事情,只不过对象是少数民族而已。所以宣慰司和宣抚司的具体职能以及具体规划是十分复杂的,职能区划其实并不明显。

在唐代及其之前并没有十分注重民族地区的内部管理(当时都是臣服就可以了,并没有直接要求内部的社会条件需要到达怎样的程度),设置的主要是一种意外制度,也就是突发制度。某一种问题突然爆发或者是意外爆发的时候,才用去管理,并不干涉当地的生产经济方式以及宗教情况,典型的就是西域都护府。

所以在唐代这样的机构,其实并不能算作一个正式的机构。元代管理的民族地区具体是在西南地区以及西北地区,分别设置了宣慰司和宣抚司。不仅设置了这两个机构,机构下的管理人员也是当地土官。

明代由于统治的强度,在刚开始的时候,其实并没有绝对性的专制,所以在宣慰司和宣抚司的具体规划上,其实还是任由当地的土官为实际操纵者。但是后来随着明朝初年统治政权的逐步稳定,所以在一些宣慰司和宣抚司的具体设置人手上,是当时的明朝中央的官员。

对于宣慰司和宣抚司的官员设置,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具体的职能上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各宣慰使司:正官,宣慰使一员,同知一员,副使一员,佥事一员;首领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各宣抚司:正官,宣抚使一员,同知一员,副使一员,佥事一员;首领官,经理一员,知事一员

其实从这则史料可以看出,当时明代对于宣慰司具体官员的设置,以及对于宣抚司具体官员的设置是十分详细的,相关的官员额数以及相关的品级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相关的宣抚司和宣慰司的官职品级,从大体上来看是一个不高不低的状态。

2、宣慰司和宣抚司的设置点不一样。

宣慰司和宣抚司其实并不是一个搭配设定,并不是有了宣慰司,那么在地方上就必须要相应地设立一个宣抚司。宣慰司和宣抚司这两种机构其实都是管理少数民族的有关机构,而这两个机构不具备垂直的关系,其实也并不一定具备相关关系。

这两个机构其实是比较独立的机构,至于在某个地方谁的设置多,谁的设置少,主要是依据具体的少数民族地区而定。有些地方是只设置了宣慰司,有些地方是只设置了宣抚司,那么还有一些地方是对宣慰司和宣抚司都进行了设置。

其中宣慰司和宣抚司都进行设置的地区,一个是湖广地区,另外一个是川蜀地带。还有一个就是云南地区,其实也设置了较多的宣慰司和宣抚司。

但是云南地区的宣慰司和宣抚司,是拥有着比较大的自治权的,与湖广地带和川蜀地带的宣慰司和宣抚司的具体职能上,是稍微有点儿不一样的。“永乐元年 (1403) 置缅甸军民宣慰使司。宣德二年 (1427) 缅中宣慰司并入缅甸宣慰司,属云南布政司。”

另外,缅甸地区的具体设置也是比较特殊,因为缅甸地区,明朝政府其实并没有设置宣抚司,而是单单设置了宣慰司。虽然后来缅甸地区发生了叛乱,但是缅甸地区还是设置宣慰司为主(按一般道理来说,叛乱了的地区应该会多设几个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

永乐元年(1403年),缅甸头目那罗答,遣使郎寻蹇来朝贡方物,以木邦孟养阻遏贡道为辞,上优诏答之,为开立缅甸宣慰司,以罗塔为宣慰使”。后来缅甸地区设立的宣慰司,因为其某种因素的变化,所以大多都合成了几个重要的宣慰司。特殊的还有南甸宣抚司。

“其地距云南布政司西南二十二层,东至腾冲小龙川寨,南至于崖,西至木邦孟木寨,北至腾冲。其民皆百夷,俗与木邦同。”南甸一开始虽然设置了宣抚司,为了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但是后来随着明朝的中央集权的加强,宣抚司被取消了,改成了南甸府。后来设置了千户所。主要是由于和云南靠太近了,根本没有办法像缅甸一样独立。

相对从方位来说,云南上面的省份是比较安分的。贵州地带并不是从洪武年间就开始设置相关的宣慰司和宣抚司,正式的宣慰司是在永乐年间设置。

贵州地带的势力较为复杂,以及姻亲关系和一些其他的关系因素相结合。所以使得贵州实际宣慰司和宣抚司的地位的确立,是在永乐年间。

由于贵州地区的势力实在是太过于混乱(大部分时间是比较安分的,不安分的情况大多是和云南地区的势力形成了结合),在永乐年间贵州的宣慰司设立之后,明朝政府对于当时贵州势力较大的水西安氏进行了极力安抚,包括给予一些特权,这点是其他地方并不存在的。

从总的设置上来说,宣慰司和宣抚司虽然分布以及设置的地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职掌的功能都是代替中央管理少数民族地区。

二、宣慰和宣抚司有稳定领土的作用

1、管理地方与教化地方并行

宣慰司和宣抚司与中央以及地方的其他机构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其他机构都是只负责一定的管理职能。但这两个机构不仅仅要负责当地管理,还包括一定的教化职能(所以在两者的设置上就很麻烦)。

想要将一个地区长久地进行统治,就必须要让当地的人民对于国家管理的理念,以及管理的方式要有信念感。同化感,自古以来应该是南宋到后来明清时期的理学做得最佳彻底,理学几乎取代了之前所有朝代所建立的寺庙。

而这些寺庙因为理学的同化变成了宗祠,可以看出国家在具体的下层社会的管理体制是比较严密的。

“土官以文职居任,与流官同称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中国历代王朝对于统治一个地域,最常用的政策就是文化同化政策。将一定的儒学理念掺杂其中。负责同化职能的人,一般不会是当地民族的人,都是政府中央直接派下。

“惟宣德间,有选贡李源,为四川永宁宣抚司人,入监,宣抚苏奏:本司生员俱土獠朝家,所授言语不通。例如云南鹤庆府事例,授源教职。上允之,命源为本司训导。盖是时滇蜀皆有之,然皆夷方也”当然由于那个时期少数民族其实是对当时的中原文化比较排斥的,也加大了文化同化的难度。

2、两个机构具有灵活性

这两个机构设置的一个特殊点,就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不像中央以及其他的地方机构,对于文官和武官的划分比较明朗。宣慰司和宣抚司具体的人员设置其实是文官和武官共同使用的。在某一些担任具体文官的职能上,可以使用武官来担任。

这不仅仅是为宣抚司的特点,这其实是所有在土官设置的机构的共同特点。这种措施很好地防止这些地区有一定的反叛行动,达到了军政合一的目的

一起办事,文武官员也会多些理解,在处理政务的效率上会大大提高。如果真的有叛乱,足够的武官存在,可以保证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迅速反应,并且加以解决。

但是也有致命的缺点,就是有些实际情况并不是文武官员所决定的,而是由一些宦官所决定的,这在明代是正常现象。

早些年的安南地区叛乱,之所以没有平定,就是宦官在其中为了谋取私人利益,不愿意出兵,等着其他官员出兵,结果士兵人数根本不够平定叛乱,明朝只能承认安南地区为自己的朝贡国。宦官的出现对于机构之间的灵活性以及政务的处理效率有着直接影响。

三、总结

明朝要统治的领土其实是比较广阔的,那么在如此广阔的领土之下,对于每一块儿统治效力不同的领土,就要设置不同的机构去加以统治,才能够保证领土的一个完整性。所以在这样的基础条件之上,设置宣慰司和宣抚司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明史》

《元史》

《清史》

《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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