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现在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颁发的不是房产证,而是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地方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呢?
具体办理登记发证的部门,有可能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也可能是县级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这两个单位都隶属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所以,宅基地要办不动产权证书,找国土资源部门是不会错的。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籍调查成果。
3.不动产权证或合法来源依据:土改房屋需提交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存根、土地房产清册;土改之后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的房屋要提交宅基地证或批准文件;1987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需提交建房(用地)审批表;1999年12月31日前涉及处罚的房屋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土管局处罚发票或处罚决定书。
4.房屋合法建造的材料:1993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或规划核实确认书)。
5.《征询异议公告》。
6.询问事项记录。
7.房屋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具结保证书(整体7层以上房屋须提交竣工验收确认书或历史遗留工程补办备案材料)。
8.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大家别看要这么多材料,挺复杂的。其实,上述材料,大部分不用你自己拿出来。有些是在办事窗口领取后填写的,有些是不一定要提供的,有些是由相关部门提供的,你可以到部门档案室(或档案馆)查询复印得到。总之,只要你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经审批后合法建造的,就算相关材料不齐全,也一定有补救的办法的,具体可以先到办事窗口询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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