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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秘笈篇1:在合同中约定这个条款,不用单据也能收回货款

李律师通过多年经验,总结了几篇律师秘笈,一起学习吧!

在合同中约定这个条款,不用单据也能收回货款!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商务活动大多采用电子邮箱快递送货等方式进行。而一旦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特别是在催收货款的诉讼中,法官又要求提交有关合同成立并实际交付的相关证据,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企业间大多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下订单、对帐等活动,甚至有关交货时间、规格要求等重要内容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因此,如何证明邮件内容是双方交易的记录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举证要求:要证明邮箱内的文件是双方交易活动的记录,首先得证明发送邮件的邮箱是对方的。因此,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交易的邮箱号码,不仅方便在邮箱内进行下单、对帐等活动,而且一旦发生诉讼,只需对邮箱内的对帐单、交易记录等进行当庭展示或进行公证,就可以证明欠款的事实,而避免采用传统的送货单、对帐单等证据的收集上的困难形式。

在合同中约定邮箱号码应注意几个环节:

一是明确双方邮箱号码;

二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以使用邮箱号码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三是对邮箱的变更和保管义务。即一方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如有丢失应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如果邮箱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是作为合同的主要记录,当事人有必要对邮箱内容及时进行存盘,针对客户建立专门文件夹,按月把邮箱信息进行归档管理。

五是在交易活动中,不要轻易删除邮件内容。

六是对邮箱的约定最好能使用在外网能打开并且能进行公证的邮箱。而使用企业内网的邮箱,由于不能在公证处的外网上打开进行公证,不便于通过公证方式向法庭展示证据。

在建设工程、装修工程、建设设计、委托开发等合同中,约定邮箱更为重要。如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提交竣工资料或结算资料后,发包方或业主一般不会出具相应的签收文件,而通过约定的邮箱发送以上文件,则可以视为向发包方提交了相应的文件。发包方不按时付款的,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在设计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中,通过电子邮箱交付资料,不仅便于节省成本,更可以作为设计人或技术开发的受托人交付技术成果的证据。

通过约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催款函,由于双方约定了邮箱作为联系方式,还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邮箱号码,通过约定的邮箱向员工发送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违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警告书等文件,也可以起到送达的效果,可以大方便企业的管理。


作者: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 1382872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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