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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刑事手段保护经济秩序的限度

时延安

时延安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这一问题始终是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这一难题又有两个面向:一方面,一些地方公权力机关过度干涉经济纠纷,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权力机关对有些已经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敢主动作为,导致相关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甚至导致问题升级。前一个面向往往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有关,一些地方企业也自恃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希望通过地方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后一个面向也与维护经济秩序有关,主要担心怕过度干扰企业生产经营。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确实需要形成一个整体思维来进行思考。宏观而言,涉及如何处理地方经济建设与司法保障的关系问题,微观而言,则涉及相关当事人具体权益的维护与救济问题。换言之,这里涉及诸多制度和机制建设问题,其核心是如何确定公权力机关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的限度。对此,可以考虑通过确定以下五项原则作为构建相关制度和机制的观念基础。

一、保护正当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是鼓励正当竞争的,而只有竞争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优胜劣汰,保证市场经济的获利。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就寻求通过不正当方式来打击竞争对手,包括通过启动刑事手段来干涉或打垮竞争对手。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公权力机关应当保持高度警觉,但凡属于虚构利益冲突或者损害发生的,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于基层公权力机关人员与相关企业相勾结,意图通过刑事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地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及腐败犯罪的,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二、尽可能推动以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企业的困境。司法实践中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复杂的是合同诈骗案件。这类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往往不容易界分。令人吊诡的是,目前民事审判实践的做法与刑事司法实践的做法存在观念上的“落差”,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民事上可能认定为违约,即承认之前合同的效力。从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形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将刑事判断与民事判断分开进行,相应地在程序上也将两者分开。不过,在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案件,但凡受损害一方的损失能够挽回的,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而不宜通过刑事路径加以解决。通过刑事方式解决这类案件,在证据上往往存在较大瑕疵,在证明被告一方罪过方面也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倘若以刑事手段推动,反倒容易导致问题处理的停滞。因而在政策上应当更多推动以民事途径来解决这类问题,当然这一思路是以极为谨慎适用合同诈骗罪为前提的。同时,还应考虑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和民事裁判权威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有些企业之所以选择去报案,理由之一就是,“打民事官司”时间太长、成本太高,而民事裁判又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解决类似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减少企业“打官司”的各种成本。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目前,在很多刑事案件处理中,尤其是涉及私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中,有些地方公权力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简单粗暴,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不考虑企业的现时经营情况,常常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在案件处理完后也不及时解除相关措施。从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妥善解决办理刑事案件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对此,一方面相关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这一认识,另一方面也应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即对这类企业应当通过托管等方式继续维持经营,或者组织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之,不能因为处理刑事案件,尤其是不能因为调查企业某个犯罪嫌疑人而导致企业无法经营。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形,也应采取同样的原则,即尽可能促使企业更生。

四、积极打击背信类犯罪。背信类犯罪,这里是指违背本单位信托义务,侵害本单位利益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亲友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属于这种类型。客观地讲,当前对企业威胁最大的经济犯罪类型,就是这种“内鬼”型犯罪。时下,在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恶意兼并中,也是通过这类“内鬼”进行操作。这类犯罪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最大。但由于这类案件相对比较隐蔽,同时又涉及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有关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往往不太积极。对此,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予以追究。

五、保护权利的正当行使。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对消费者的正当权利行使行为,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对消费者基于客观事实进行批评、索赔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其中滥用权利进行索赔的行为,可以考虑作为敲诈勒索罪处理,但应当十分慎重。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企业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应更多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因为一般而言消费者是弱势一方,而且只有保护消费者才能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促进企业及时完善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对消费者以外的、基于专业的批评,只要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即便可能因此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这类行为,受损企业可以通过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誉。

以上提出五个原则,第一个和第二个意在合理解决企业之间的矛盾问题,第三个意在妥善处理公权力机关与企业的关系,第四个意在解决企业内部的问题,最后一个是为正确解决企业与消费者以及社会人士的关系。总之,合理运用刑事手段维护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是一个重大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需要在法治的视野下,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予以认真解决。“鸿茅药酒事件”折射出的问题,让我们再次反思公权力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功能和限制问题。痛定思痛,或许能够真正促进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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