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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条例》:游客买假货 旅行社先赔

新《旅行社条例》:游客买假货 旅行社先赔

原文 2009-04-20 18:24
“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旅行社应先赔付游客损失!”这是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新《旅行社条例》中写明的。该条例有望在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被骗游客:盼望新规保护我们权益

马老先生听到国家旅游局将出台“游客买假旅行社应先行赔付”的消息后,表示自己举双手赞成,希望尽快出台该措施。

今年74岁的马老先生就是一名旅游购物的受害者。他今年3月随旅行社到香港、澳门等地旅游,在导游指定的香港免税购物商店购买了MP4、摄像机、手表,回来之后才发现这些都是三无产品。

马老先生说,旅游中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他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他已经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货。马老先生说,自己打这个官司,是为了引起人们的重视,如果国家旅游局能出台新规定,肯定会规范旅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游客的权益。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曹燕贻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人向旅游人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给付费用的一种合同。在旅游中,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项目,提供的交通、导游、食宿、购物不符合约定的条件,都应当赔偿旅游人的损失。旅行社通过赔偿取得代位权后,再依法向不良商家索赔,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就提醒游客,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单据,这是今后在向旅行社主张权利要求索赔过程中的证据。

旅游质监部门:新规将有效遏制骗购

旅游购物维权问题一直是旅游投诉中的热点、难点。在新《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若出现价格欺诈、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更换商品或者全额退款,60日后仍未解决的,旅行社应先行支付退款。由于地接社违约造成游客损失的,组团社要先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再向地接社追偿。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要变化。

一般情况下,目前游客购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往往是回到天津后同组团社取得联系,由旅行社联系商店索赔,或者通过执法部门与所购物品之地的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再由当地执法部门进行了解处理,获赔后再转交给游客。

业内人士认为,新条例中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使游客获得赔付的手续简化、用时缩短,游客也不必再因为已经离开旅游地等客观因素而加大索赔难度。市旅游质监所有关人士认为,旅行社先行赔付,将促使旅行社自加压力,增强责任意识。今后,旅行社就必须要认真考察地接社的资质、信誉,熟悉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环境,这样就能有效遏制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搞串购、骗购行为,实现阳光购物、和谐购物。作为旅行社,对游客的损失拿钱先行赔付,是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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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购物最高罚旅行社50万:在新《旅行社条例》的第50条中规定,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将被处高达50万元的罚款。而导游、领队则有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求旅行社与游客在出发前必须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必须包含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

出现“零负团费”停业整顿3个月:《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经营“零负团费”的旅行社,将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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