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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监管“调解”中需注意的问题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局     张兆伟

1、调解的性质问题。基层所的消协分会已经撤销好多年了,各别基层所管理员还在以消协的名义处理消费纠纷,这是不合适的,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从行政调解的角度,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调解。此调解和消协的调解性质不同,使用的相关文书也不一样。

2、调解的程序问题。调解一定要在7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或者不受理,调解期限是45个工作日(12345和市长信箱等有其他要求的,按照要求期限),如仍调解不成功,调解终止。如果终止调解,还需要7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成功的还需要签署调解协议(双方明确表示不需要的除外)等等类似的程序性规定我们需要注意。部分管理人员处理调解没有任何文书,打打电话,问题解决就完事,这都是不合规定的。

3、调解范围的问题。三局合并后,市场局继承了以往三局的职能和物价、知识产权等部分职能,因此,我们的调解范围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区指挥中心将部分不属我们职权范围的调解划分给市场局,比如房产调解等,超越职权范围的调解都可能产生违法的风险和不可预测的其他风险,这些需要局领导三思。重点说明一下,食品和药品在老办法中都不允许调解,新的办法解读中都明确说明,可以进行调解。

4、调解的前提问题。市场监管机关调解的基本前提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发现不属于生活消费,比如股票软件纠纷、摊位出租纠纷、劳务劳资纠纷、执照代办、财务代理等与生活消费无关的投诉,直接不予受理。

5、调解发现违法问题。调解和举报不同,有些管理人员为了免责,对调解案件做《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我认为大可不必,也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食品、药品和可能违反消法56条等可能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在调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有必要进 行案前调查,如发现涉嫌违法,则需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办理,适当留有检查痕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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