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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份自杀遗嘱!院方就要承担责任?


来源:医法在线    作者:三把刀


患者院内自杀,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今天,在微信圈看到这样一份特殊的遗嘱——自杀遗嘱。


说其特殊,是因为遗嘱人称自杀原因是被医院逼的。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地方,医者仁心,这位患者竟称被逼自杀......事情原委到底是怎样的呢?



经了解,该患者多年前被蜂蛰后得了一种“奇怪”的病,......一直卧病在床,本次来到当事医院住院要求截肢。因病因不明,当事医院建议转上一级医院,患者拒不离院,威胁医务人员,要求截肢,也就出现了这份遗嘱。


本文单谈一下,患者院内自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看,医院对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指: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患者自杀呢?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要具体情况来看,若患者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或者因为疾病特殊原因,按照诊疗医疗常规属于特殊护理的,医院应尽到更严格的保障义务,如病房管理、药物管理及门窗的设置等,都要特殊处理。


若自杀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在医疗、护理服务上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并没有过错,亦或是即使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但对患者自杀不是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患者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医院的责任在于为患者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并附属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监护义务。只要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院内自杀,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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