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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技术辩护的7个切入点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法律条明文规定,技术辩护可以从七个角度切入。

1、主观明知

帮信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刑法上的主观明知,分为“知道”与“应当知道”,而且这种主观明知并非简单的讯问就能直接认定,需要有一些外在表现形式,“凭什么认为我的当事人知道”。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那就意味着只是一种主观臆断,口供不能单独为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知”行为,需要律师逐一核对核实。

2、具体行为

《刑法》修正案列举了6种行为,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刑法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6种行为或有权机关补充的行为,则都不构成本罪。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上述6种行为,或者其行为不能明确列入以上规定范围,则律师都可以坚持无罪辩护。

3、情节严重

帮信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7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款还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说明技术辩护律师可以从上述规定中逐一拆解质疑。

4、涉案金额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与“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这就说明律师可以从涉案金额上进行切入辩护。这些金额的来源是否合法、计算方法是否合规、计算过程是否标准,律师都可以全面质疑。司法实践中,认定资质、认定人存在瑕疵的,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依据适用错误的,认定标的灭失、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认定结论送达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所依赖的前置鉴定文书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结论与犯罪实际所得、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都可能被否定,这都是技术辩护的切入点。

5、帮助对象

帮信罪其实是一种帮助性犯罪,它以被帮助对象明确构成犯罪为条件。《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这说明帮信罪的“帮助”对象可以未到案、未裁决、未予刑事处罚,但必须明确是张三还是李四,而不能含糊不清或者语焉不详。简言之,本案以帮助对象构成网络犯罪为条件,如果不能认定帮助对象明确构成犯罪,则当事人也不应该构成犯罪,“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6、免罚情节

帮信罪并不属于严重犯罪,因此《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免罚的几种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是司法解释对何为“犯罪情节轻微”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语焉不详,留下了“灰色地带”。

7、统计方法

帮信罪涉案金额可以累计计算,分为次数与时长。《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这说明多次犯罪的应当追诉,同时两年内未经处理的数量或金额累计计算。

帮信罪这几年突然爆发,大量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等行为从事犯罪活动的,都被列入本罪予以追究,故不可不察。技术辩护律师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逐一拆解全面质疑,让无辜者免受冤屈。

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顾问、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改变罪名轻判、上诉后改判等成功案例,出版有《三十而律》《烟雨三国》等著作,参与编写《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等著作,即将出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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