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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该如何实现?

留置权

该如何实现?

引言

小红在双十一大促时买到了一块特别喜欢的绸缎,把它交给裁缝小明制作旗袍一件,约定12月15日付款后交付旗袍。但是到了12月15日,小红还完花呗之后账户里就没钱支付制作费用了。没有收到费用的小明当然也没把旗袍交付给小红。过了两天,小丽来到了小明的裁缝铺,看上了小红的旗袍,小明就将这件旗袍卖给了小丽,请问小明的做法合法吗?

01

何为留置权

前文中,因为小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制作费用,小明就不把旗袍交给小红的行为就叫做留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质权这些当事人主动设定的担保物权不同,留置权的成立时被动的,它是一种最纯粹的担保物权,仅存在担保一种作用,不能起到资金融通等其他作用。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是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在实践中常见到能产生留置权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因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该财产的情形。

02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留置权的主体须是债权人。

债权人不限于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还包括其他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

(2)留置的对象是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并不一定属于债务人所有。

(3)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务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法律禁止留置的财产不得适用留置。

03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主要目的并不只是占有该动产,而是为了实现债权。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二是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那么所谓的依法变卖拍卖需要申请法院来执行吗?如果需要可否直接申请执行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呢?

学术上一般认为留置权不需要诉讼确认。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旨在防止债务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其已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来减小损失,具有自力救济的意思在内。如果要求留置权一定要经过法律文书的确认,无疑会增加债权人维权成本,同时也背离了留置权的设计初衷。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原告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均会在相关的法律文书内载明原告对抵押财产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性质类似,因此在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债权人对出租房屋内承租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否则会有“以执代审”的嫌疑,如果债权人认为其对债务人相关财产享留置权,应当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交由审理部门进行审查。

04

案例解读

(2020)冀1121民初1412号张松与枣强县鼎隆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张松在被告处存储兔皮48万张,2019年3、4月份,原告因资金紧张拖欠部分冷冻费。2019年7、8月份,原告欲出售部分兔皮,被告称已将兔皮出卖,款项抵顶冷冻费。后原告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返还兔皮或给付皮款,被告均置之不理,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仓储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原告己方证人能够证明,保管期限届满后,经催要原告仍未予支付仓储费。至此,被告有权行使的是留置权或进行提存,双方可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但无权私自变卖。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仓储物,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价款,应予支持。

(2017)闽0582民初14192号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盛东鞋业有限公司与野力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为被告加工鞋子,总价款446450元,被告仅支付加工款133900元,后拒绝出货,尚有8885双鞋子存放于原告仓库。2015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333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31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6年5月16日,法院又作出(2016)闽0582民初120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购材料款1167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委托加工、存放于原告仓库的8885双鞋子享有留置权,原告对该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加工合同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全部货物并履行通知义务,被告经原告催讨加工款及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3337号、(2016)闽0582民初1201号判决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存放于原告仓库内的8885双鞋子。鉴于双方并未约定留置加工物后的债务履行期间,而原告起诉至今,已逾两个月,原告主张对该批留置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

律师提示:

根据上诉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留置权的形式是需要通过诉讼确认的,若债权债务人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要实现留置权应当通过诉讼途径,不能私下变卖。即便原本债务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若原本判决书中未对留置权进行确认,执行法院也不能直接进行认定,需在进行一次诉讼,所以在诉讼中若是有涉及到留置权,应当注意及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留置权进行确认,以免后期执行遭遇阻碍。

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的故事,小明私自把小红定做的旗袍卖给了小丽的行为合法吗?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不合法的。正确的做法是先给小红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和小红协商能否以物抵债,如果小红仍然不还钱也不愿意以物抵债,小明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留置权,再申请执行,就该旗袍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ND

作者介绍

陈紫菱实习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入职以来主要负责案件辅助性工作。实习期间参与办理公司重组、债券纠纷、名誉权侵权纠纷等案件,此外,曾驻派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肖像权等互联网侵权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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