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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工程逾期天数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

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很多时候,甲乙双方就工程的各个方面各执一词,谁也无法说服谁,在一方没有充足的证据压倒对方的情况下,对于许多争议问题,最后都需要走司法鉴定程序,再根据鉴定结果做出评判。

不过,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非常复杂,比如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鉴定?哪些情况不能鉴定?鉴定程序有哪些?鉴定报告效力如何认定?等等。今天,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出发,分析一下“工程逾期天数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的问题。

  最高院案例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906号

某开发建设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产生了诸多争议,协商无果后,建筑公司将开发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支持了建筑公司的绝大部分主张。

一审后,开发公司不服判决,申请二审,二审判决后,依然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主张:审判决对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事实未予认定直接认定“逾期支付必然影响工期的进度”缺乏证据证明。

建筑公司抗辩称,开发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未对逾期竣工的事实进行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确存在前述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造成工期延长亦属必然”正确。

最高院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最终做出如下认定:原审法院认定逾期竣工天数可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因而未要求鉴定机构就此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院驳回了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建永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在结算时产生争议,诉讼到法院,往往会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为了尽可能让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实务问题: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鉴定。

2、双方约定了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但是施⼯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鉴定。

3、如果双方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鉴定。

4、合同解除或无效,但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结语  

务实中,鉴定机构仅根据经由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进行造价的核算工作,或根据法院的委托就与造价相关的技术进行答复,对于双方合同约定效力与鉴定意见书效力的取舍,需要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裁判。

而由于法官未必能够对每个工程款案件的案情都有深入、透彻地了解,因此在庭审时是否采纳、是部分采纳还是全盘采纳鉴定报告的结论,都要看双方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观点能否说服法官,因此,要想争取到最大的利益,陷入工程款纠纷后,最好是委托资深、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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