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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 | 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却未形成签证,乙方怎么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

计划赶不上变化,每个企业在开工前,都会对施工内容、节点工期等进行具体规划,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或意外,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对于这些工程增量,如果乙方没有跟甲方形成签证,很容易产生工程款纠纷,那这种情况下,乙方要怎么才能拿到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呢?

工程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常常见的一个问题,为了便于广大工程企业参考,建永律师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的数个裁判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最高院案例  

参考案例1:(2019)最高法民终1754号

本案中,最高院裁判观点如下:未签证部分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因双方约定,对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经过监理、项目管理、跟踪审计、建设方签字才为有效签证,因此本案中仅有施工方签字的签证,不应予以认可,且施工方也未能提供证据原件证明实际用量。

参考案例2:(2018)最高法民申4137号

本案中,最高院裁判认为:建筑公司与刘某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的变更均予以确认,建筑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变更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故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但建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观点。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无不当。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认定工程款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3:(2018)最高法民终660号

本案中,最高院裁判认为:文某认为其提及的13项施工项均属增加项目,应当另行计费。本院认为,文某主张增加计费的上述争议项,有的属其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应另行计费;有的属合同外的变更施工项,应当予以计费;有的其并未施工,不应计费。

置业公司认为室内陆暖施工不是增加项。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文名智的施工范围不含暖气片,虽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但置业公司对此部分造价却予以审核支付,一审据此对变更增加费用予以认可,故该部分造价另在合同之外另行计价,并无不当。

  建永点睛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文中最高院的三个裁判案例,建永律师认为,如果乙方没有与甲方就工程增量形成签证,要想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要证明增量部分是甲方同意施工的

这里所说的甲方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明示是指甲方发出了变更工程量的指令,或对乙方增加的工程量表示了认可。默示是指甲方虽未表明意见,但通过其行为可以判断其已接受变更工程量这一事实。此外,如果工程量增加是由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现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那么即使甲方没有同意,乙方也可以在完成必要的增项工程后向乙方主张工程款。

其次,工程量增加并非乙方原因导致

有很多时候,工程增量的产生的原因在于乙方,比如对设计图纸的理解偏差、超图纸范围施工、因为质量问题返工等等。如果是这些原因导致的,则工程增量是因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甲方可以拒不支付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款。

再次,要证明工程量的增加已实际发生

如果工程增量没有实际发生,那么乙方即使有甲方同意工程增量的文件,也无权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因此,乙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的发生,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最后,工程增量不能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内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时,就约定了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施工过程中任何工程量的变更、材料价格的涨幅等均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就算实际施工时工程量有所增加,乙方也无权向甲方主张更多的工程款。

  结语  

总的来说,为了确保自己的工程款权益,降低工程款回款风险,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量变更,乙方一定要跟甲方、监理单位形成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签证。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能形成签证,那么乙方可通过提供双方往来的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甲方同意自己施工,再通过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图纸、现场施工指令、施工日志等证据或依靠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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