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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思维助力刑事辩护——在盈科(广州)刑民交叉部实务分享会上的发言

各位朋友:

刑民交叉的案件,给了律师技术辩护一些突破口,那就是本案一旦属于民事纠纷则该案很难认定办案机关原定的罪名。我们律师即使是以刑事案件辩护为主,也必然办理过一些民事案件,这些办理民事案件中形成的民事思维,能够给我们提供相应的帮助。检察官往往很熟悉刑事案件而不太熟悉民事案件,这就给了我们“以己之长攻彼之短”的机会。

我早年曾办理过邱某等7人贪污案,该案有认罪有退赃。我在法院阶段介入时发现该案有明确的辩护空间,那就是邱某等人的案件罪与非罪关键在于办案机关严重依赖政府部门的审计报告。庭审中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民事纠纷。

我还向法院提交了几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书,佐证建筑工程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检察官最初认为本案“有认罪有退赃”毫无悬念,此时无法应对律师的意见,也只能指责被告人既然认罪退赃了不应该同意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我立即当庭拿出“政治正确”来回应检察官的指责,“被告人认罪,不能证明他有罪,也不妨碍律师坚持辩护无罪,只是当事人个人认为自己可能有罪,不等于法院依法判决他有罪。被告人退赃,是基于个人认为自己有罪,这种个人认罪可能是误判。被告人有罪,他就是坚持自己无罪、律师辩护他们无罪,法院也可以判决他有罪;被告人无罪,就是他有认罪有退赃,就是律师辩护他有罪,法院也应该判决他无罪”。

这种民事思维直接让检察官无法应对,法院也当场宣布休庭。一个月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当然,检察院不愿意这么轻松结束战斗,补充证据半年后再次起诉,我们理所当然坚持无罪辩护,还认为检察院找被告人再做一次笔录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后来做被告人与家属的工作,“你的律师能保证本案无罪吗”。大哥,你们法官才是敲法槌的,我们律师除了争取有利判决还能如何?最后不得不妥协,3名坚持无罪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4名轻罪辩护的被告人判处缓刑,也算皆大欢喜。

去年我办理了两宗“套路贷诈骗”案件,都是坚持“民事思维”,最终虽然没能争取无罪的张某等16.9亿元诈骗与李某2158万元诈骗都判决1年多,也算差强人意。两个案件在第一次会见时,我先提供法律咨询,明确诈骗50万元以上就是10年起步,16.9亿元完全可以判处无期徒刑,2158万元判处10年到15年也是毫无问题,从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本案只能无罪辩护。然后我询问被告人,你从事的行为与正常的民事行为有任何异常吗?这其实是通过被告人“定点拦截”公诉可能提出“应当知道”是诈骗的有罪推导。律师不是商人,被告人毫无疑问比我们更懂商业经营,我们需要的是借助被告人来动摇法官对被告人“明知”是诈骗犯罪的内心确信

“套路贷诈骗”属于诈骗罪,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律师全面否弃被告人“应当知道”存在诈骗,被告人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他的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以及他的阅历,都不足以让他发现可能存在诈骗犯罪,他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他当然不构成犯罪。李某2158万元“套路贷诈骗”案,我更是提出这是“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而不是以民间借贷为由的“套路贷诈骗”。民事上“刺破公司面纱”已经要求严格,何况刑事上“刺破民事面纱”?

法院当然难以做出无罪判决,毕竟16.9亿元“套路贷诈骗”案件还是公安部督办的6个推荐案件之一,结果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判处1年10个月有期徒刑。李某也以虚假诉讼罪,判决了1年7个月。

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那些“认罪即重罪”的案件,律师利用民事思维把公诉人引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很容易“出奇制胜”。公诉人的刑事思维如同高空高速战斗机,一旦被律师的民事思维拖入“超低空”格斗,公诉人的许多优势就难以发挥出来。既然是刑民交叉案件,这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尽量让公诉人让法官意识到这个案件可能是民事纠纷。一旦这种思维逐渐被法官、检察官接受,这个案件当然很容易在民事思维下取得突破。

刑民交叉的案件,多半属于法定犯罪而不是自然犯罪,这就可以在辩护过程中直接从“法定”的规范性入手。一旦“法定”自身存在不明确的理解,尤其是这种法定犯罪缺乏被告人充足的“主观明知”,那么律师就可以拿出故意犯罪中的“万能辩护技巧”,“被告人主观不明知”、“法律不强人所难”。

许多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只需要懂刑事知识只是就行,其实在办理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律师需要掌握更多的民事、行政知识,这才能补强自己的刑事辩护能力,关键时刻“精确狙击”。这十年我都是以刑事辩护为主,但每年也会办理10%的非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不可缺失非刑事思维。办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借力民事思维。

谢谢大家

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协会首批刑事专家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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