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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 | 乙方中途退场,甲方以工程未全部竣工为由拖欠工程款,如何应对?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大多数纠纷都是发生在工程完工以后的结算阶段,但也有一些纠纷,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往往会导致停工,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乙方就只能退场。

中途退场,意味着双方的矛盾非常深,或者项目出现了其他问题,因此,为了让工程款更稳,乙方必须在撤场前后做好相关收尾和证据保存工作,否则在后期追收工程款时,将陷入极为不利的局面。那如果乙方退场后,甲方以工程未全部竣工为由,始终拖欠乙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乙方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享  

(2019)最高法民申2007号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紧接着,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对工程中的一些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停工、复工及补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均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经调解后继续履行合同,对后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施工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其后,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再次发生施工纠纷,对于涉案未完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达成合意由房地产公司自行完成,建筑公司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但那之后,建筑公司始终没有拿到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遂将房地产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限期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去了信任基础,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双方事实上已经对涉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协议解除。

关于涉案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按照双方的约定,本案合同解除后,应当对工程进行结算,二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参考一审鉴定结果,对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认定。最终,湖南高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支付建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200万元。

  最高院观点  

二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申请再审,理由是案涉工程合同不应解除,且即便是解除了,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最高院审理认为,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就案涉未完工程已进行了统计和协商,综合双方各种往来函件以及后续施工情况,可认定案涉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事实上已经对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协议解除,并无不当。

同时,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已经事实上协议解除了案涉合同,就案涉后续未完工程双方已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自行组织施工。事实上房地产公司亦认可后续未完工程已委托第三人施工完成。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解除后应当对工程进行结算,并无不当,马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

最终,最高院裁判,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建永点睛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建筑公司在案涉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就退场了,那么其已施工的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呢?是否需要等到工程全部竣工以后才能主张呢?

根据本案最高院的观点,我们认为,施工方已完成案涉工程的部分施工,就算工程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实践中,碰到类似情况,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一点,就是在退场之前必须明确退场责任的承担方、已完工作量的确定、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结算,还有现场证据保留等,最好是能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这样一来,才能在产生纠纷后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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