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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落款“月、日”非本人所写,遗嘱还有效吗?

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事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做好安排,已经是当下很多老年人、甚至年轻人会去做的一件事。

说到立遗嘱,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一直都是:如何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一定是有效的?这也是律师日常中经常被咨询到的问题。

归纳总结我们代理的一些涉遗嘱的继承案件,并检索涉遗嘱继承案例后发现,遗嘱继承的案件中,除公证遗嘱外,有相当一大部分遗嘱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有的甚至是有律师参与设立的。

这不禁让我们打了个寒颤,同时对如何确保遗嘱的有效性更加重视。

接下来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争议焦点就是关于该案中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更清楚的知道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案例:陈某1与曹某遗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9250号


1、案情陈述

陈叔叔与曹阿姨本是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陈甲、陈乙、陈丙。

2018年11月,陈叔叔与曹阿姨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在一起居住生活。陈叔叔于2019年2月12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A房屋登记在陈叔叔一个人名下,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6日。陈叔叔与曹阿姨在2018年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屋归男方所有”。

在本案审理中,曹阿姨举证了一份陈叔叔的自书遗嘱,内容为“我明下有一套楼房,某十号楼一门102。如果我去世在曹***(原配夫妻)之前,房产权归曹某所有。陈*** 2019.1月31”。

陈乙、陈丙认可该遗嘱,但陈甲不认可该遗嘱,申请对该遗嘱的全文笔迹、署名及落款日期进行鉴定。

北京某鉴定中心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正文字迹、署名字迹、落款日期中的“2019”字迹与陈叔叔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落款日期中的“1月31”字迹与陈叔叔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陈甲支付了鉴定费7000元。

同时,陈甲对陈叔叔写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表示陈叔叔当时高烧、精神欠佳,精神和思维、理解方面都存在问题,没有能力写遗嘱。陈甲提交了陈叔叔的两次住院病历,显示陈叔叔因右侧肢体疼痛伴发热1周于2018年12月29日住院,体格检查查体合作,神志清楚,精神好,正常面容,表情自然,语言正常,声音洪亮,对答切题,2019年1月19日陈叔叔出院。

2019年2月1日至2月12日,陈叔叔因肺继发性恶性肿瘤再次住院,体格检查查体合作,神志清楚,精神欠佳,急性面容,语言正常,声音低微,对答切题。

2、一审法院观点及二审法院改判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曹某举证的遗嘱经鉴定正文、署名与“2019”与比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1月31”字迹与比对样本非同一人书写,遗嘱的形式存在瑕疵。

但法律规定遗嘱注明年、月、日的目的在于首先确定遗嘱设立的时间,以便审查遗嘱人此后是否撤回、变更该遗嘱或者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认定设立数份遗嘱时间顺序,从而判断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后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判断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仅以遗嘱中的月和日非本人书写就否定遗嘱的效力,而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遗嘱的正文、署名和年均为陈叔叔书写,即遗嘱形成的时间段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陈叔叔死亡前,在此期间陈甲虽对陈叔叔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但根据其举证的陈叔叔的病历记载,两次住院陈叔叔均神志清楚、语言正常、对答切题,因此陈叔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除曹某举证的遗嘱之外,其他人均未举证陈叔叔留有其他遗嘱,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陈叔叔作出了撤销、变更该遗嘱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与该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结合陈叔叔与曹某离婚后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事实,应当认定该遗嘱是陈叔叔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陈叔叔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曹某以陈某4的自书遗嘱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应举证证明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经鉴定,涉案遗嘱中的正文字迹、署名字迹、落款日期中的“2019”字迹与陈某4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落款日期中的“1月31”字迹与陈某4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现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遗嘱的订立时间,进而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基于该份遗嘱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驳回曹阿姨要求继承A房屋的诉讼请求。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程苗苗律师团队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和本案的案例我们知道,自书遗嘱全文从上到下、从头到尾都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的目的是要明确遗嘱形成的具体时间。

如果未注明年月日,或年月日是他人代写,则遗嘱是具体哪一天形成的将存较大疑虑。

这是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要写上年月日的立法初衷,因此该份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立遗嘱是很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保他的效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和完成,并建议,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够全程录音录像,以尽可能的在被质疑效力时,补强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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