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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需留意的14个审查要点
增资协议,是指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增资金额、股权比例、增资的缴付、验资、变更登记等事项。这里的目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可能是原股东,也可能是新股东。
本文囊括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14项起草审查要点,涉及增资协议应由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需要考虑股东资格的问题、注意履行股东优先权程序……供参考。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所有分类 >公司及并购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公司基础交易合同(非收购) >增资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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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主体
审查点增资协议应由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
审查点描述
(1)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行为,因此目标公司应当作为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实务中,未将目标公司作为协议主体而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协议主体并不必然影响协议效力,但可能导致后续纠纷,例如协议的目的是否是增资、目标公司是否同意增资方成为公司股东等,增加协议履行中的风险。实务中存在的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的做法是不规范的,控股股东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虽然增资协议有可能因目标公司追认、授权而有效。
(2)不参与增资的原股东考虑作为协议主体。无论增资方是否是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均建议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协议签订主体。如无法实施该建议,并不影响增资协议有效性,但涉及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不签订协议的原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考虑将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描述转化为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
审查点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增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交易风险
审查点描述
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不建议直接采用增资方式,在无法实现解除质押或解除冻结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考虑采取其他变通途径,如通过原股东出让部分未被质押或冻结的股权的方式达到投资目的。
审查点需要考虑股东资格的问题
审查点描述
1.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或限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在禁止或限制范围内不得成为股东。这类主体主要是军人、具有或曾经具有公职身份或国企领导职务的人士。
2.投资者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要审查股东资格问题。例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投资其他行业的专业机构,不得成为其他行业公司的股东。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7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其他行业的公司股东。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涉及外国投资者,则需要考虑外商投资的限制问题。
4.特殊行业的股东资格要求。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资格(也可以说是“股东条件”)有特别要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中,对某些特殊行业企业资格或资质类的行政许可,一般对股东资格均有要求;金融类企业对股东资格一般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具体的股权类交易中,需注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对股东资格的强制性要求。
审查点需要考虑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审查点描述根据《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如超过人数上限,将无法办理公司登记。
审查点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违法公开发行证券
审查点描述
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会导致责令退还所募资金、罚款、取缔等责任(《证券法》第180条),严重的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刑法》第179条)。
宏观-合同程序
审查点注意履行内部决议程序
审查点描述
增资需要经过内部决议程序:(1)对目标公司来说:公司自身有必要根据章程经过有权机构决议,无论相对方是否有要求。(2)对增资方(投资人)来说:将决议作为合同附件+要求对方承诺已经有效决议。
审查点注意履行股东优先权程序
审查点描述
对于公司增资过程中原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如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审查点注意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程序
审查点描述
为保护增资方的利益,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增资方取得股权及开始享有分红权益的时间节点、办理股权内部登记的方式、办理内部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建议将完成股权内部登记与工商登记作为实缴出资的前提条件。鉴于股权内部登记立法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如目标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应约定将增资方记载于名册;如目标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应约定目标公司相应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将增资方记载为目标公司股东,且在目标公司现实可行的情况下也可同时要求目标公司开始置备股东名册并将增资方记载于名册。
审查点考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应对措施
审查点描述首先,需要判断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对于肯定没有达到申报标准的,自然可以忽略本程序。其次,对于达到或可能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对该程序有所应对。建议约定申报义务履行方、其他方的配合义务、办理期限以及期满未获得审查结果的后续处理(如合同解除),期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批准的后续处理等。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是否达到了申报标准而不申报”或者“有意冒一定风险不做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在合同中对这种风险予以应对。
中观-合同形式
审查点原则上建议签订书面增资协议,以避免争议
审查点描述1.增资协议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无书面形式的明确法律要求,但不排除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可能要求提交增资协议,以目标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2.从保障双方权益的角度,原则上建议签订书面增资协议,以避免争议、固定证据。但对于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以及原股东同比例货币方式增资的情形,不涉及外部第三方,交易内容简单,也可不签订增资协议,通过增资方案与股东会决议即可明确各增资事项。
审查点考虑主交易合同与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的配套
审查点描述1.尽量将对我方有利的、公司治理相关的合同条款列入公司章程。
2.约定增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合同优先。
审查点配套使用“合同程序”相关的文件
审查点描述需要配套使用批准类、登记类、备案类、主体内部程序类、特殊交易程序类、通知公告程序类文件。
微观-合同条款
审查点注意条款版块的构成
审查点描述增资协议交易条款的版块主要内容,可以理解为是出资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组合。增资协议的交易条款可分为“标的+价款”版块(即基础交易版块)+附加版块(交割版块+股权保值版块+非货币出资版块+变通出资版块+公司治理结构版块+其他附加版块)
审查点注意债转股的特别约定
审查点描述
采取债转股方式增资,在“标的+价款”版块当然需要说明用于出资的债权情况,同时在其交割版块,有必要专门说明如下事项:(1)出资时间。债转股的出资方式是债权,因此,出资时间实际也就是债权债务归于目标公司一人进而消灭的安排。(2)有必要对转股失败的失败后果作出预先安排。
资料­延伸相关模版:19560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合同(简单债权转股权)相关模版:19560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合同(简单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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