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新修订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指导意见”)。
9月19日,晋江法院首起适用该“新指导意见”拒不执行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洪某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2日,经晋江法院判决确认,洪某种、邵某媚偿还施某好借款本金人民币159万元及相应利息,二人之子洪某旺、洪某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在晋江法院向四人发出执行材料后,被告人洪某洋不但不履行,还将其名下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某住宅及某储藏室以100万元出售给他人,扣除该房产在出售前存在银行抵押贷款578577.35元,所得款项421422.65元均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中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庭审中,被告人洪某洋对其转移房产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晋江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新指导意见”,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单位达3万元的,则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若个人金额达25万元、单位达100万元,且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洋虽然转移财产金额已超过25万元,但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故而属于情节严重。法官特别提醒在法院尚有判决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若个人转移财产达25万元、单位转移财产达100万元,是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请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赖珊珊
编辑:陈德桂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