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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文鑫说法丨庭前证言如何规范质证?

【目 录】

第一部分:证言采信现状

第二部分:证人出庭现状

第三部分:证据有关基本概念

第四部分:庭前证言不能采信的(质证)事由

第五部分:质证的注意事项


一、不具有证人资格或者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1.《刑诉法》第62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刑诉法解释》第109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3.《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一款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很难举证)

a.规范质证表述:证人作证时具有……情形,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所作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b.或者表述为:证人作证时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重大缺陷,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所作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严重违反正当程序

《刑诉法解释》第76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质证时规范表述为:比如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瑕疵证人笔录

证言瑕疵-补正或者合理解释-采信

证言瑕疵-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采信

《刑诉法解释》第77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质证时的规范表述: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起止时间,如果不能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

《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意见性规则的例外——符合经验逻辑或是专家证言

质证时的规范表述:……证人证言系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且不符合逻辑经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利害关系证言

《刑诉法解释》第109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如何判断存在利害关系?

1.亲属关系

2.朋友关系

3.职务关系

如何理解其他证据印证?包括其他证言印证吗?

六、证言取证主体不适格

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转化,证言能直接转化吗?

《刑诉法》第5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人员证言: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刑诉法解释》第108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2.《情况说明》

《刑诉法》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3.搜集证据合法性

《刑诉法解释》第59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证人证言综合审查判断:

《刑诉法解释》第74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要有源头的,否则和谣言无异。询问时——怎么知道的?)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相对不能采信);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相对不能采信);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绝对不能采信);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 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相对不能采信);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相对不能采信);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绝对不能采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能力问题);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明力大小问题)。

庭前证言规范质证:

注意区分:哪些方式是影响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有无),哪些方式是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大小) 。

1.绝对不能采信的:直接指出违法行为,比如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相对不能采信的:如果是瑕疵证据,需要指出未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是意见性证言,需要指出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是利害关系等证言,一方面要指出其利害关系,另一方面要指出其缺乏其他有效的证据印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缺乏印证,系孤证: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矛盾性证据,不能排除矛盾和疑点,不符合证明标准,依法不能认定……不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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