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企业走向破产后经营者刑事风险探微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产业升级、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未及时进行转型和战略调整企业将被新生企业所取代,部分企业甚至面临破产的命运。实务中,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各项问题、矛盾将集中爆发。但破产程序仅能终结企业的民事矛盾,却无法免除企业经营者的刑事风险。另外,相较于正常运营中的企业,因为进入矛盾集中爆发的阶段,加上“企业外人”的法院和管理人的介入,一些违法行为更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一、
企业走向破产后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大数据分析
1

案由分布

 

与破产犯罪直接相关的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分别有9件和8件,占整个案件比例约为1%。企业经营者在破产过程中暴露的犯罪行为中,因为不当融资行为而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占比高达65%,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高达24%,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计占比为24%;骗取贷款、票据、金融凭证罪占比为9%,集资诈骗罪占比为9%。危害税收征管罪占比为7%,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虚假诉讼罪占比为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占比为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占比为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罪占比为2%,其他诸如伪造印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环境污染罪等犯罪行为合计占比11%。

2

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涉案人员中,总经理占比高达50%,其次是董事长占比达33%,实际控制人占比15%,会计及其他人员占比为2%。

3

案件数量变化

 

该类案件自2013年之后,案件数量呈现直线增值的趋势。

4

地区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案件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吉林、浙江省、广东、山东分别占比12.49%、12.02%、11.91%、7.4%、6.82%;其次是福建、四川、湖北、河北分别占比5.19%、5.04%、4.48%、4.48%。

二、
破产程序中经营者刑事风险易发的原因分析

 


1
破产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

中国大多数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事务投入不足,不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大多数企业对于自己可能深陷法律风险的情形一无所知。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危机。

2
破产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情况

实务中,破产企业普遍管理混乱。其中不少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存在财务账册混乱、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公私财产混同等等现象。某些破产企业,资金流向混乱,部分资金体现在公司帐上,部分资金根本未进公司帐户而在帐外循环,通过企业股东、高管、关联个人帐户实施收支,实现融资款项的收付及高额利息的支付等等问题,而这些行为均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3
濒临破产阶段病急乱投医式融资救企行为导致矛盾加剧

企业临近破产阶段,通常会发生资金运转困难的状况。因为经营状况的恶化,银行不愿意提供贷款。此时,企业会病急乱投医式的进行融资,以期摆脱经营困境。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一不小心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等犯罪黑洞。

4
被债权人和职业放贷人举报

债权人在企业企业陷入经济困境时,往往会穷尽手段进行索债,其中不乏许多债权人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索债的情况。而如果遇到职业放贷人,则更可能导致受到举报情况的出现。

职业放贷人往往有强大的催债手段,往往借助公安机关、通过诉讼甚至是虚假诉讼催帐。在通过刑事诉讼途径的场合,往往导致负债的企业家被指控诈骗罪,因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定罪判刑。

5
法院和管理人的介入将暴露企业经营中被“封印”的风险点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人员处于稳定的封闭状态,违法经营行为不易被司法机关察觉和追究责任。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将全面审查企业财务情况、发起人和股东出资情况、职工债权、企业税务等等情况。在此过程中,作为勤勉尽责的管理人可能会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为“外人”所知诸多违法行为暴露出来。

三、
重点罪名分析

   


1
财产混同与抽逃出资

许多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企业经营中,多以家族企业形式存在,可能存在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股东随意向公司借款或随意处置公司重大财产,可能被认定财产混同,企业失去了独立法人人格。同时,随意转出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除应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外,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等刑事犯罪。

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家族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情况。

2
企业经营不善时,通过不当融资形式产生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时,经营者通常会为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转,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融资,如果采取不当的形式进行融资,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1.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如果以借贷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借款、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违法发行基金等形式吸收资金。事后存在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资金,携款逃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等情形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2.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濒临破产企业通常会被银行调低授信额度,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说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使用贷款等形式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贷款类犯罪行为。

3.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过程中,一旦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认定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逃匿、隐匿财产等行为拒不履行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3
虚假破产罪:转移资产,虚构债务不受一年撤销时限限制

        

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经营者将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或者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公司、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或者夸大公司、企业的负债状况,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以外的方法转移、处分公司、企业的财产,或者将公司、企业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放弃公司、企业的债权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可能涉嫌虚假破产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虚假破产的,转移资产,虚构债务不受一年撤销时限限制。

4
妨害清算罪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进行清算时,如果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虚报公司、企业的财产,有时可能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的数额;有时也可能采取夸大的手段,多报公司、企业的实际资产,如将公司、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抵消或者偿还债务;也有的对公司、企业现有债务状况进行夸张或不实记载等行为,则涉嫌妨害清算罪。

5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经营者为了不让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经营状况,采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可能涉嫌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企业经营者在资金周转困难阶段,有时会优先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经营或其他方面,而拖欠员工工资。如果未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而存在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企业经营者逃跑、藏匿的,或者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7
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债权终结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

        

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税务债权作为优先债权进行申报,但是税务债权的终结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如果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符合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事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免于追诉,但经营罪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破产企业在步入破产之前,通常会诉讼缠身,而且会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如果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则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
其他注意事项:股权已转让的股东、已离开企业的经营者并非当然免责

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已转让的股东、已离开企业的经营者,如果犯罪行为发生时在企业任职,对犯罪行为具有支配作用的,即使已经转让股权,离开企业,仍然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民事责任方面,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即使已经离开了企业,也可能仍然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企业履行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即企业一旦破产,出资人必须缴足其所认缴的出资。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补缴出资义务人不限于破产时企业的现股东,还包括曾今持有企业股份现在已经转让的股东,以及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发起人。

五、
总结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产业升级、深化改革的深水区,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将步入破产程序。2018年11月23日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人民银行等国家11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陆续发文推动“执转破”案件的开展,并推动了一批“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破产程序终结负债企业的执行难问题。预计在未来1到2年内,将会有大批经营不善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并非一破了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风险意识,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免触及刑事法网。    因篇幅所限,将在下期中分享如何针对企业运营中刑事风险进行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相结合的“三师会诊”,帮助企业实现风险自测和自我评估。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
夏正芳: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浅析公司非破产清算及其相关会计处理
浅谈破产清算会计账务处理
【研究】与破产有关的那些罪名——刑事合规篇
温州中院出重拳 严打“假破产、真逃债”企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