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矿案件的辩护困境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非法采矿的司法解释之后,非法采矿案件明显提升,经搜索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2017年度全国基层法院审结的非法采矿案件分别为862770件、906648件和1025549件,呈现大幅攀升趋势。非法采矿案件往往涉及矿种、品味、比重以及价格鉴定等专业性问题,对辩护律师而言无疑是一种专业挑战。为了实现有效辩护,辩护律师除积极向专业人士请教有关专业问题或者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外,辩护律师本身必须熟悉涉及专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或基本专业知识,有助于有效解读鉴定意见并提出质证意见。比如,在本文提及的非法开采萤石矿案件中,涉及的专业规范性文件有:
(1)《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3)《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探规范》
(4)《萤石矿等级质量国家标准》
(5)《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
(6)《非金属矿分析规程》(1993年)
(7)《萤石氟化钙含量的测定——EDTA滴定法和蒸馏电位滴定法》(国家标准GBT5195.1-2017)
(8)《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可采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矿产资源部文件)
(9)《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5号文)
(10)《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国土文【2014】101号文)
(1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有关出具报告问题的通知》(闽国土文【2018】225号文)
(12)地质出版社出版的《岩石矿物分析》(共四册),如下图。
二、案情简介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一)关于萤石矿数量及破坏价值鉴定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对其合法性有异议
2.采样方法违反规范
3.块段体积计算错误
4.价格认定错误
5.品味认定错误
6.破坏价值核定错误
(二)关于品味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价格鉴定单位不具备鉴定资格
2.价格鉴定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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