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腾讯视频
随着都市情感大剧《三十而已》的热播,剧中的“林有有”已然成为本年度最火热的电视剧角色之一。
“林有有”是剧中的一个“小三”角色,女主(顾佳)老公(许幻山)的出轨对象。《三十而已》开播后,“林有有”便多次霸占热搜榜,被网友喻为“本年度最招人烦的角色”、“顶级茶艺大师”;更有网店推出了“陪骂林有有”服务。甚至连扮演者本人都未能幸免,不断遭受网友的攻击谩骂,最后被迫关闭微博评论。
“林有有”的“深入人心”,也侧面反映出了当代社会,特别是女性群体对于婚内出轨这一现象的痛恨和无奈。
作为律师,除了追剧时的“咬牙切齿”之外,更希望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大家聊一聊“林有有”这一话题。
观
剧
谈
法
许幻山为林有有支出的费用,顾佳是否能要求返还?
图源:《三十而已》官微
剧中许幻山的收入来源于其与顾佳共同经营的烟花厂,收入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许幻山为林有有支付的费用,包括开房、租房的费用以及林有有衣食住行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可视为对林有有的赠与,但这种赠与行为显然不属于许幻山与顾佳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亦未取得配偶顾佳的同意。
许幻山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有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顾佳的共有财产权;其向出轨对象赠与财产的行为亦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反了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据此,许幻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有有的行为应认定无效,顾佳有权要求林有有返还相关财产。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图源:《三十而已》官微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大多亦秉持着相同的态度,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一他字第5号案件中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民终736号案件中认为:谢某甲对杨柳的赠与并非谢某甲与曾美玉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且未取得曾美玉的同意,本案亦没有证据显示杨柳取得涉案款项系属于善意,谢某甲因与杨柳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对杨柳赠与财物,不仅损害了曾美玉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 |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湘民终348号案件中认为:本案谢会章对何某的赠与并非谢会章与ZENGMEIYU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且未取得ZENGMEIYU的同意,本案亦没有证据显示何某取得涉案款项系属善意,故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且谢会章因与何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对其赠与财物,不仅损害了ZENGMEIYU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之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 |
4、江苏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十条指出: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
最新的《民法典》则是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同时沿用了《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关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平等财产处理权的规定。
顾佳能否要求许幻山“净身出户”?
![]() 图源:《三十而已》官微 影视作品中常常出现出轨方“净身出户”的桥段,现实生活中亦有不少当事人在面对配偶出轨时会前来咨询是否能让出轨方净身出户。 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是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均是由双方先自行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出轨方“净身出户”。 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民法典》则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 图源:《三十而已》官微 |
由此我们要遗憾地告诉大家:许幻山并不存在可以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除非其在离婚时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单凭出轨这一行为,顾佳难以要求许幻山“净身出户”。
但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会根据出轨的实际情况及其他因素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照顾。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那么,为了预防“林有有”式的小三插足,夫妻能否签订协议要求对方保持忠诚(“忠诚协议”),否则离婚时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崛起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忠诚协议”在现今的生活中已越来越常见。忠诚协议的内容通常多样,常见的有出轨方支付赔偿金、放弃财产等财产性的忠诚协议约定,亦有出轨方放弃抚养权、放弃继承权等人身性的忠诚协议约定。 ![]() 图源:《三十而已》官微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不尽相同、观点林立。 1、认为忠诚协议有效,理由在于: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故出轨方应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一般基于财产性的忠诚协议,例如出轨方支付赔偿金或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分配给无过错方;涉及限制人身性权利的忠诚协议一般认定无效,例如剥夺出轨方的继承权、抚养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 2、认为忠诚协议无效,理由在于:《婚姻法》第四条是倡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义务;忠诚协议是以夫妻身份为基础而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应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且忠诚协议的设定会限制夫妻的婚姻自由,加重另一方的义务。 |
需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则一方可在诉讼中反悔,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将被认定为未生效而得不到支持。 3、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忠诚协议内容约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4条即指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认为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 总的来说,女性如对婚姻缺乏安全感,确实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约束配偶。但需注意的是: 1、在忠诚协议中设定关于放弃抚养权、人身自由等限制人身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2、建议以“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名义来签署忠诚协议,不要出现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条款,避免给予对方反悔的机会。 例如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守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便转化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方无法反悔。 3、避免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出轨方设立极其严苛的条件,例如“净身出户”条款等。过于严苛的条款反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限制婚姻自由、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而得不到支持。在离婚诉讼当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出轨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程度的倾斜照顾,另外还可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及主张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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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在婚姻当中,女性这一角色始终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面对婚内出轨,法律可能是女性的最后保障手段。然而,无论是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还是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即使财产上得到了保障,婚姻破裂所造成的心里创伤,可能也无法抚平。夫妻的“忠实”,靠的不是《婚姻法》或“忠实协议”的约束,而是需要我们对婚姻家庭始终怀有敬畏之心。
法律强调契约精神,别忘了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三十而已》的最后,林有有全身而退,许幻山因为林有有而坚持生产蓝色烟花,最终烟花厂爆炸,自己进了牢房,与顾佳离婚,可谓人财两空。对于婚姻的“违约者”而言,这应当是一种最好的警示吧。
肖莹翔
溯盈团队律师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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