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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鉴定的问题
一、涉案物证黄喉貂、舟山眼镜蛇、滑鼠蛇、野猪、黑眉锦蛇蛇皮等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取得,但仅出具一份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导致物证来源、取证程序的合法存疑。具体如下:
1、侦查机关第一次出警却现场没有扣押提取物证,也没有勘查现场
根据本案卷宗证人等人陈述,在被告人的汽车上有看到捕兽夹、铁笼等捕抓动物的工具,其报警后派出所出警,但是并没有现场扣押,也没有做相应的清点登记,而是直接连车带人直接带至派出所。但根据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2019年6月28日当日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如图:
2、本案黄喉貂、舟山眼镜蛇、滑鼠蛇、野猪、黑眉锦蛇蛇皮、捕兽夹、铁笼等工具等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取得,但仅出具一份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案涉黄喉貂、野猪、黑眉锦蛇、滑鼠蛇等冰冻体活物系在2019年6月29日在被告人住所处扣押所得,并附有扣押清单、以及扣押笔录,但是没有扣押决定书。而舟山眼镜蛇(两尾)、捕兽夹、铁笼、报警器等工具系在被告人的汽车上所查获,但仅仅只有扣押决定书,并没有扣押笔录以及扣押清单。
3、侦查机关扣押清单仅仅是对黄喉貂、舟山眼镜蛇、滑鼠蛇、野猪、黑眉锦蛇蛇皮、捕兽夹、铁笼等工具的特征只是一两个字的简单的随意的描述,没有标注详细信息。在拍照保存时也没有对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两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元件的存放于何处的说明
4、上述物证扣押后,无任何证据材料显示保管、移送处理是否规范,侦查终结后也无材料显示对物证的去向说明
如上文第二点所诉,本案黄喉貂、舟山眼镜蛇、滑鼠蛇、野猪、黑眉锦蛇蛇皮、捕兽夹、铁笼等提取、收集、扣押系在不同地点勘查取得,根据卷宗材料所有在案证据均是混杂保存。无任何证据材料显示保管、移送处理是否规范,侦查终结后也无材料显示对物证的去向说明。
二、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因为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
如上文第一大点所述,鉴定依据的检材是否从被告人处扣押存在同一性的问题。尽管侦查机关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检材的来源,但是,检材并未依法进行封存,也未由符合见证人资质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见证,未依法送检。故无法证实,侦查机关送检的检材是从上诉人处扣押的检材,同一性存疑。
特别明显的是本案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舟山眼镜蛇二条、滑鼠蛇十条。根据被告人第一、三次讯问笔录等供述以及扣押笔录清单等材料证实该12尾蛇是活蛇,但是在鉴定意见书中显示:鉴定材料:检材8、9、11号却为死体,第三大点。分析说明也对此做有详细描述。具体详见:公安侦查卷P12、13页。
2、根据鉴定意见,鉴定对象送检的一批动物及委检图片资料中的动物鉴定。但根据对本案的了解本案中仅仅是部分动物的肢体中的一部分,并非躯体全部,而且,存有活体。鉴定对象与检材明显不符。
3.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机构简单作出认定,并未依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不合法。
根据鉴定意见书:本案鉴定过程仅仅是鉴定人对送检动物的图片进行生物学形态特征观察、记录、比对,并对照权威文献及图鉴资料,在排除其他可能的基础上进行物种种属的鉴定。而我们根据卷宗了解到的本案涉案动物大都是动物肢体的一部分而且该部分已经遭到较大破坏,鉴定人仅仅通过图片对比文献资料又怎么能确定?而且鉴定依据没有写明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依据参见LY T 2501-2015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鉴定规范)。对野生动物物种鉴定,鉴定方法包括:形态鉴定法(此法通常可以对活体或者比较完整的尸体、毛皮或骨骼以及具有很特殊性状的检材作出较为准确的鉴定。)、显微镜镜检法、理化检验法、蛋白质分析法、免疫学鉴定法和分子生物学方法。因此辩护人认为因为本案的检材在扣押之前已经遭到很大的破坏,仅仅通过形态鉴定法很难确定物种归属,至少应当结合其他方法进行鉴定。
4.鉴定事项明显超过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对野生动物进行鉴定的资质,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因此鉴定人员也没有鉴定资质。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事项可知,侦查机关特聘请对被告人被扣押的动物冰冻体,就野生动物品类及保护级别等情况进行鉴定。而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为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植物动物损害鉴定),因此辩护人认为鉴定事项明显超过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鉴定意见书所附鉴定人的执业信息资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范围为: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植物动物损害鉴定)。因此辩护人认为鉴定事项明显超过了鉴定人的执业范围,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因此鉴定人员也没有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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